非婚性行为 extramarital sexuality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非婚性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婚前性行为,即准备结婚的男女在履行法定结婚手续之前发生的性行为。这类非婚性行为引起的怀孕和其他消极后果,可能会给婚姻以及婚后的夫妻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造成女方怀孕后,往往会迫使尚未做好结婚准备的男女双双匆忙结婚,或者使那些不适宜结婚的男女草率结婚,从而降低婚姻的质量。另一类是婚外性行为,即有合法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性行为。婚外性行为主要有3种:①事实上的重婚。指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行为。②姘居行为。指有合法配偶的人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但是并无使用夫妻名义的行为。③通奸行为。指有合法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隐蔽的性行为。通奸的男女双方,既不使用夫妻的名义,也不公开同居生活,而是保持一种隐蔽的性关系,以隐蔽的方式进行性行为,他们都不愿意别人发现这种性关系和性行为。实际上,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强奸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由有配偶的人实施的,他们的强奸行为也属于婚外性行为。
产生原因 根据实际调查和研究,婚外性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下列几方面:①婚姻关系本身的缺陷。一些婚姻关系本身存在的缺陷,往往使婚姻一方或者双双寻求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和性行为,在与他人的性关系和性行为中得到生理和心理上的满足,利用这种发生弥补婚姻关系的缺陷。例如,由于在缔结婚姻方面长期盛行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大量婚姻关系仍然是在男女双双缺乏了解的基础上缔结的,结婚之后夫妻双双的感情不融洽,婚姻生活不幸福。再如,由于缺乏正面的、科学的性教育,许多结婚的男女缺乏性知识和性生活技巧,造成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使双双陷入持久的苦恼之中。这样的夫妻就存在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心理基础,当他们遇到合适的外部条件时,就很容易和他人产生感情联系,发生婚外性行为。②性享乐的需要。一些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很大缺陷,他们也不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经过长期的夫妻生活之后,对夫妻性生活产生单调感,从而寻求婚外性行为和性刺激。也有的人是在偶然遇到特殊的生活情境或者机会时,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和心理需要,迅速与他人建立密切的关系或感情联系,并且出于一时的冲动而发生婚外性行为。还有一些道德品质低下、极端自私自利的人,出于性享乐的卑劣动机,寻求一切机会玩弄异性,与多个有婚姻关系的人发生性关系和性行为。③在相互接触中产生新的爱慕感情的结果。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较多,结交新的异性朋友的机会也较多,因此,当因社会环境、生活条件和自己社会地位等的变化而结交新的异性朋友时,就有可能发生感情转移、移情别恋,导致婚外性行为。由于这些原因而发生的婚外性行为,往往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危机,甚至造成婚姻关系的破裂;不过,也有一些并不引起离婚等后果。
危害 主要表现如下:①有损社会安定。婚外性行为本身是违犯婚姻法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损害了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也对其子女的利益有损害,也是对社会风气的败坏。特别是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双方,一旦出现裂痕,在终止还是维持性关系上骑虎难下时,很容易引起伤害、凶杀等犯罪,影响到社会的安定。②破坏家庭生活。一个美满的家庭中,夫妻双方总是勤俭持家,共担家务,教育子女。而有婚外性生活者,长期或经常在外,有家不归,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的冷淡。有婚外性生活的男性不得不从家庭中拿出一笔钱来维持婚外性生活的开销,如下餐馆、娱乐、旅游、赠送礼品等,这必然损害家庭的经济利益。婚外性生活尽管绝大部分是隐蔽的,但时间一长,也难免不会被妻子或丈夫发现,对家庭的破裂有着潜在的危机。③传染性传播疾病。性传播疾病包括各种性接触方式可能传播的疾病,现已确定有20多种。长期以来,性传播疾病流行的主要原因就是不严肃的婚外性关系。对于有婚外性行为的人,既然不遵守性关系的社会准则,就有可能被感染上性传播疾病,自己成为受害者,又可以传染给他人成为害人者。④引发男子性功能障碍。由于婚外性行为是在不习惯的条件下干的“勾当”,心里总是提心吊胆,生怕被人发现,有一种紧张、惶恐感。况且,有时是同自己并不太了解的人发生性关系,总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情况。往往会发生阴茎勃起障碍或者性交中断,使头脑中留下这种失败的记忆。这种情况,常常可能成为男子性功能障碍的起因。
婚外性行为与法律 在历史上,特别是在私有制社会中,为了维护家族财产继承权和社会的稳定,婚外性行为往往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关系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的重要社会关系,缔结婚姻关系不仅仅是男女双双个人之间的事情,而且关系到对上祭祀祖先、对下传宗接代的重大问题,婚外性行为会搞乱家族血统,败坏门风,因而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同时,封建社会对妇女规定了“三从四德”的行为准则,坚持“万恶淫为首”的信条,妇女如果犯了“淫”的戒条,不但要受到惩罚,而且丈夫可以以此作为休妻的法定理由。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对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对婚外性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等有了更多的了解,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不像封建社会那样苛刻,而是有了一定程度的宽容。但是,婚外性行为仍然是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婚外性行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根据1997年3月1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与婚外性行为有关的犯罪包括3种:①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七条)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八条)③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