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妇女 humiliating women
用淫秽下流语言和动作调戏、猥亵妇女,或以暴力胁迫、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其中用淫秽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调戏、猥亵妇女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侮辱妇女,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在妇女面前讲下流、淫秽的语言;故意在人群中推搡妇女,或者强行拦截行路的妇女、抠摸妇女的身体等。这类不道德行为,属于通常所说的“流氓行为”,往往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情节比较严重的,就要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②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类刑事犯罪行为,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4个条件:①侵犯了妇女的名誉、人格和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进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人,违反了宪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妇女的名誉、人格尊严甚至对妇女的人身造成了一定伤害。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妇女采用的伤害、殴打、武力约束或限制妇女身体等危害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这里所说的“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屈从犯罪分子的要求,不敢抗拒的方法。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使用的,除了暴力、胁迫方法之外的其他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被害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行为的;使用精神药物将被害妇女麻醉,使用酒精将被害妇女灌醉后进行猥亵、侮辱行为的,等等。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违反妇女意愿进行的脱光妇女衣服、抠摸妇女身体、追逐堵截妇女、在妇女面前放肆地进行淫秽动作或者讲下流语言等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和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性物质、在妇女身上涂抹污物、多次在妇女面前显露生殖器或者在人多之处用生殖器顶撞、摩擦妇女身体等等情节恶劣的行为。③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是故意进行的,过失进行的这类行为不构成本罪。④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既可以是由男性进行的,也可以是由女性进行的,既可以是单个人进行的,也可以是多人一起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