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文学书检制度 censorship for pornographic texts
为保障社会风化和个人身心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关涉到色情的文学作品所采取的各种干预制度和措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色情文学的出版、发行、销售规定有某些限制,在书画流通渠道中设立检查、处置的相关制度。
书检史 色情文学书检制度是在历次禁书运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比一般的禁书史晚起。封建统治者常扩大色情文学范围,借书检达到巩固思想统治目的。据现存史料记载,中国在明正统七年(1442)李时勉上奏称瞿佑著《剪灯新话》(1378年),“惑乱人心”,为“轻浮之徒,争相诵习”,从此开禁毁书籍之风。清代统治者标榜“正人心、厚风俗”而颁发了一系列禁淫书令。1652年,清世祖下令“严禁琐语淫词”,“违者从重究治”。康熙在位(1662~1722)期间先后5次降旨“禁淫词小说”;雍正年间(1723~1735)几乎每年颁发禁演、禁卖“淫词小说”文艺作品的法令。1810年,御史伯依保奏禁《灯草和尚》、《如意君传》、《浓情快史》等书,得到清廷批准。1868年,江苏巡抚丁日昌查禁淫书共268种。1949年后,历来比较公认的色情文学作品已不再印行。1989年初,中国新闻出版署公布《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指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包括:①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②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③淫亵性地描写或者传授性技巧;④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⑤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⑥淫亵性地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的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⑦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1993年8月30日《读者导报》载《应加强对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一文,规定应禁止出版的小说50种。色情文学书检制度在中国还处于不健全的阶段,许多是以不成文形式存在。
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早就重视建立色情文学书检制度。1559年罗马教皇保罗四世发动严禁色情文学运动,1564年公布第一批禁书目录。以后历代教廷对禁书目不断增删,留存至今的《罗马教会禁书总目》开列4000种禁书,包括巴尔扎克、仲马父子、斯汤达、左拉等作家的全部作品。1662年,美国颁布《出版登记法》。1787年,英王乔治三世颁布禁淫通令:“抵制色情书刊,同毒害青年心灵的东西作斗争,惩办色情书刊的出版者和推销者。”1802年美国成立禁淫会。1845年从一书商手中收缴12346件色情印刷品。1857年英颁布《淫秽作品检测法》,又称《坎贝尔法》,规定地方官有权销毁色情书刊。美国于1842年在《关税法》中加进授权海关查缴“印刷的色情画片”条款,15年后查缴范围扩大到书刊。1873年,康斯托克发起“正经文学”运动,国会通过他制定的“色情书刊查禁法”,1958年修订,称为“康斯托克法”。此后,美国各地也纷纷成立“禁淫会”、“道德监护会”。
书检查禁处罚规则 色情文学书检分地域性与全国性两种。全国性书检由国家行政最高管理当局颁布法令,搜查范围涉及各地方、各行业,但有不同侧重。.有的重点在出版行业,有的则制约销售与流通领域。美国的书检制度较多注重流通领域,如“康斯托克法”是由国家邮电部门颁发,主要限制邮购、邮递。地域性的查禁由地方行政长官颁布。如1838年,江苏按察使裕谦设局查禁淫词小说115种;1844年,浙江巡抚学政设局收毁淫书119种。色情文学包括性小说,涉及两性活动的戏剧唱词、色情图画、影视音像等性文艺也可扩及,因而许多规定难以周全。每个法规均有侧重,常随特定历史时期最有影响的色情出版物而不断转移查禁重点。查禁处罚规则可分三级:①禁止出版、发行、销售、阅览或使用色情品;②销毁已经制作的色情作品;③对制作、销售色情品者作刑事诉讼、惩罚。具体查处时,因特定条件而对作者、出版者、销售者、使用者实行不同处置。大多打击出版兼销售商,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里,他们是最大的获利者与传播者。西方(美国)惯例对这类被告除处以少数罚款外,还判监禁2周~2年,平均为8个月。但真正能立案诉讼并认定有罪的并不多。中国封建统治者对违反书检制度的处罚极为残酷。尤其对色情内容与统治者有瓜葛的作品,常会处以死刑。《元史·刑法志》载:“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明朝统治者对违反禁书令的处罚可至满门抄斩。一方面受传统与社会舆论的震慑作用,色情文学的查禁往往会产生深远影响,使某些公认淫秽的图书依惯例无人敢出版。但另一方面,地下的印行与流通却也随时伺机而动,因而历史上真能禁尽毁绝的色情文学作品很少。
存在问题 色情文学书检制度无论中外均已有四五百年历史,至今未能规范完善,其中错判误断的案件事例不胜枚举,主要原因是:①错误的性观念。有关部门受某种舆论裹挟,根本不能区分男女正常的性爱与宣扬色情淫秽的界限。中外历史上一大批优秀的文学著作,如《红楼梦》、《牡丹亭》、《十日谈》、《查太莱夫人的情人》等等均曾长期被列为色情文学而遭禁毁。1927年,中国性教育先驱张竞生的著作被禁,他开的书店被查封,本人也被判处“宣传色情文化罪”。这种将科学、美学著作错判为色情淫秽的事件古今中外均不乏见。②查检人员的水平太低。查禁色情品的官员有不少人缺乏对色情文学的了解,而自作主张,主观认定。特别当由大批人员参与书检的时候,往往对影响小的真正色情文学置若罔闻,而将一些性学甚至医学著作归入色情品之列,大大损及书检工作的声誉。此外文学创作艺术手法上有差异分歧。崇尚自然主义创作方法的严肃作品,常被认为是显示色情的作品。③宗教信条与政治利益的掺入。《十日谈》揭示教士、修女因性压抑而更易纵欲的行为,由于嘲笑教会荒淫而被禁。1660年,戏曲家李渔的《无声戏二集》中,因描写李自成破北京时出了个“不死英雄”张缙彦,这一内容不利于清朝皇权统治,被清帝认为“琐语淫词”而遭禁绝。
色情淫秽与爱情性爱的界限复杂,不易分清。恩爱夫妻的性事录像,对当事者而言是爱情生活的真实记录,但拿到社会上被人胡乱观赏便成色情淫秽品。少男少女在课堂听植物学老师讲雌蕊雄蕊授粉也会心跳脸红,有色情唤起。因而同一作品,不同场合有不同的价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社会效应,不同的国情民俗条件有不同的反响。电影艺术有分级管理,色情文学也应有分级管理,但实施难度更大。文化层次较低的民众与性文明程度不高的社区,一谈男女性事便纳入粗话俚语,他们的色情文学范围很广,因而色情文学书检只能照顾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的一般读者,以这类读者在阅览过程中不轻易引起色情唤起为标准。书检过程中须权衡主题思想、创作动机和具体的性描写,对于异常而不健康、不道德的性心理、性行为,即淫秽内容的篇幅,原则上不允许存在。较严格的标准是不论作者和出版动机如何,一律禁止,较宽松的标准则视其作品总体内容、价值而定。在色情与淫秽的界定上,同样有许多学术观点的争执。色情文学书检制度的完善,有待于性文化学者与社会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最重要的是提高全民族的性文明与艺术鉴赏水平,以减少“雪夜闭门读禁书”的兴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