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摄影 nude photography
用裸呈的人体作为艺术的造型对象,以表现人体作为艺术内容和艺术形式而存在的美的摄影艺术。与雕塑和绘画中的裸体艺术相比,人体摄影更侧重挖掘和表现女性裸体所具有的艺术与美的语汇(见图),而男性裸体仅在个别强调力与美主题的作品里,才会出现。
人体摄影艺术
历史发展 人体摄影在1839年摄影术诞生后不久便已出现。据信法国摄影师摩林1852年拍的《裸妇》是摄影史上最早的人体摄影。为赢得与绘画同等的社会承认,摄影曾走过一段相当长的仿画道路,而人体摄影由于它的特殊性质,更深受绘画和雕塑的影响。在经历了最初的未成文法律的束缚之后,人体摄影作品被看做艺术家应参考的图片而被社会接受。为了使人体摄影作品升华成艺术品,摄影家们开始了漫长的借鉴绘画的过程。D.G.雷兰德在19世纪50年代拍摄的“裸体妇女”,由于和库尔贝的写实主义目标相似,而被后人称之为“裸体摄影的处女作之一,同时又是极为上乘的作品之一”。此后,19世纪以来美术界出现的所有流派都在人体摄影中得到响应。如德马奇在拍摄裸体作品时,采用类似印象派画家在绘画、素描时的手法,运用使整个画面呈现柔和感的焦距。20世纪初出现摄影分离派运动,由A.施蒂格利茨主办的“291画廊”为其大本营,一跃成为全世界摄影界取得新发展的中心。施蒂格利茨拍摄的其夫人乔治·奥吉浮的系列裸体作品受到高度评价。20世纪20~30年代,人体摄影艺术取得显著的成绩,但却朝着抽象和超现实主义这两个极端发展。马雷的动态记录摄影启发了达达派画家马尔塞·杜香创作著名的《下楼梯的裸体像》,而迈利则在1942年用人体摄影再现了杜香的同名作品。这似乎再次证实了绘画与摄影相互间的影响。在拍摄人体照片中最能表现性意识的E.韦斯顿,1933年拍出著名作品“裸体”,被公认为将女性肢体拍摄得十分完美,已达到理想化的程度。50年代以来,人体摄影完全摆脱了模仿绘画的束缚,表现出更大的创作自由,从而使作品日益显示出独立的审美品格。玛丽莲·梦露为彩色月历拍的裸体像,开始了这一时期人体摄影频繁而公开地表现性色彩的倾向,并使人体摄影向商业领域拓展。广告摄影中大量使用女性裸体作为陪衬商品的媒介,也给人体摄影开拓了更为广阔的天地。同时,人体摄影也呈现出各种新风格,如德国的鲍尔、屈内、鲁达等用现代化装来塑造的“人物景观”,日本的藤井秀树融合传统纹身艺术和现代摄影术而创造出来的纹身摄影艺术等等。
西方人体摄影约于1912年左右由上海书画大成公司出版的《世界美术丛书》介绍到中国。中国人最早涉足人体摄影可能是1920年左右北京光社的刘复、黄坚、吴辑熙,但未产生社会影响。1928年上海摄影家组成“华社”,也从事人体摄影,其中郎静山的一幅被送往国际沙龙展出,成为东方人体摄影作品走出国门的伊始。由于国情的变化,民风民俗的差异以及文化传统和审美情趣不同,人体摄影进入中国文化生活必将经历漫长的路程,才有可能逐渐赶上世界人体摄影的艺术水平。
特征 由于摄影特有的照相记录本性和影像逼真性,使它所拍摄的影像与模特儿有着完全的一致性,故而在人体摄影艺术诞生的同时,色情摄影(春宫照)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出现。人体摄影作为一种裸体艺术,与色情摄影有着本质区别。人体摄影深受古希腊以来裸体艺术观念的影响,把人体作为一种观念、一种象征和一种隐藏着真理的结构而加以表现;色情摄影则明显地用裸体表现性欲,从渲染诸如意乱情迷之类的极富性意味的色情挑逗,到专注于裸体呈现的性挑逗和性刺激的肉欲趣味,直至赤裸裸地展示男女性器官。人体摄影注重表现女性裸体所具有的曲线美和形体美,表现女性裸体所特有的块面结合的构图美,表现女性裸体与大海、高山、沙漠、岩石等自然景观的和谐,虽不脱离以男性欲望角度去看待裸体,但不涉及人的性行为;色情摄影则把兴趣完全放在利用女性裸体煽动观赏者趣味低下的窥淫欲和激发观赏者的色欲反应,并且多涉及男女性行为和性反应,着意渲染一种不健康的色情因素,与前者的审美性和艺术性不可同日而语。由于各国的国情、文化和风俗习惯的不同,人们对人体摄影和色情摄影的态度也不同。在中国,色情摄影被严厉禁止。
人体摄影与性有天然的联系。由于更注重女性裸体的拍摄,男性欲望角度的存在不可避免。人体摄影在处理性的态度上,表现出与时代思潮同步的倾向。早期人体摄影深受柏拉图在《会饮篇》中关于一对维纳斯思想的影响(按照菲奇诺的解释,其中之一即天国的维纳斯,她的裸体形象所象征的美是永恒而又普遍的美),因而作品多追慕古希腊裸体的静穆美。随着西方现代美术思潮的崛起,人体摄影开始注重表现女性躯干和四肢的性感美。二战后,人体摄影大胆表现女性裸体的性吸引力和现代女性整体风韵的豪放不羁以及开朗自然健康的容貌美。大卫·霍伯特在《关于人体摄影》一书中认为,人体摄影的发展趋势将集中在以下两方面:“其一,不以男性欲望角度去看待裸体,而是强调女性本身的特征(如怀孕妇女、年老女性等);其二,不使人联想到色情地纪录性行为。其中前者比后者更为一般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