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义务 sexual obligation
人类的性行为双方不仅仅为获取性欲满足,而且必须对行为的对象和行为的后果承担的相关责任。就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社会而言,婚姻双方对配偶、子女和家庭应尽的不以报偿为目的的个人和社会的责任,即为广义的性义务。狭义的性义务是指夫妻双方有义务满足对方的性欲要求,不无端拒绝配偶合理的性需要;同样理由,夫妻双方也有义务对配偶保持忠诚,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这种义务还可以延伸到婚前男女保持童贞。
性义务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但其根源则为动物的生存本能。动物的性行为实质是生殖活动。高等动物,繁殖数量相应减少,如鸟类,每窝仅产卵数枚,而鱼类每次产卵数以千万计,这就必须加强对幼崽的保护能力。多数鸟类为一夫一妻,雌雄双方均对孵卵、喂养幼鸟、鸟巢的安全、救助配偶及幼鸟等承担责任;而大多数鱼类在产卵后,便不再对卵的孵化和幼鱼的安全承担责任,仅仅依靠庞大的数量来保证物种的延续。雌性哺乳动物负有孕育、分娩、哺乳、保护幼畜安全的直接责任,但是只有雌雄双方都对后代和对方承担觅食、安全、抚育、救助的责任的物种,才更具备良好的生存适应能力,因而更有利于物种的生存发展,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雄性动物不对性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物种,生存适应能力就差,容易遭自然淘汰。作为高等哺乳动物的原始人类,同样继承了承担与性活动相关的责任的性状。经过漫长的文明发展,人类从性和生育活动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一男一女组成的稳定家庭,夫妻双方对于由性的结合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不仅对抚育和教养后代更为有利,也使绝大多数组成家庭的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获得可靠的物质和精神依托,这也是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必须的。这是人类历史性地形成一夫一妻婚姻的根源。到近代,这种婚姻习俗更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婚姻制度。人类的这种社会选择顺应了接近1∶1的男女自然生育性别比例,巩固和强化了由自然选择决定的生存适应优势。
任何一个国家的婚姻立法都把性和婚姻结合在一起,唯有合法的婚姻,才有合法、正当的两性行为。因此,中国婚姻法更从传统观念出发,将性和婚姻紧密结合在一起,规定了要求履行的义务,上自瞻养孝敬父母,下至抚育教养子女,以及配偶之间的互相忠诚和对生老病死所承担的责任等与性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后果相关的事件,在本质上都属性义务。
近代西方出现的性自由思潮提出性爱和情爱分离,性和婚姻分离,这就为婚前和婚外性行为的合理化制造了舆论根据。表面上看起来男女平等,双方都无须对性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实际上是男性为推卸和逃避责任找到了理由。性义务不复存在的最大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对性义务的否定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婚姻的根基,造成大量家庭解体和很多人不再组成家庭。社会家庭总数的减少将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出现少女怀孕、辍学、单亲家庭、少年犯罪等;极不稳定的试婚和同居现象大量增加,加之婚前和婚外性行为骤增,促成了性乱和性病艾滋病流行;在性自由盛行的国家,尤其是性自由盛行的发展中国家里,孤寡老人增多,弃婴和流浪儿大量出现,一个低经济收入、低文化、低就业、低道德素质、高犯罪率的阶层日渐庞大。性义务的削弱和消失,正严重妨碍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因而必须引起社会的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