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婚 early marriage
男女未达法定婚龄而缔结婚姻的行为。晚婚的对称。早婚普遍存在于原始社会和古代社会,是历史上长期流行的一种婚姻习俗。历史上的统治者为了增殖人口,满足其赋税和丁役的需要,弥补战争的消耗,竭力提倡甚至强迫人们早婚。如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和欧洲中世纪寺院法规定的婚龄,男仅为14岁,女仅为12岁。中国后周武帝时规定:男15岁、女13岁为嫁娶之期。唐开元年间规定:男15、女13岁,听婚娶。明洪武令、清通礼均规定:男16、女14岁以上,可以婚娶。早婚对男女本人和子女以至整个民族的健康都有危害,因此破除早婚陋习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些法律规定对破除早婚陋习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广泛存在着小生产经济,个体家庭作为生产单位,为了满足对劳动力的迫切需求而早婚、早育、多生;同时受“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宗法观念的影响,致使早婚习俗长期延续下来,至今在一些地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早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因而是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存在配偶间所具有的任何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