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铝合金板及带(JIs H4000)
1.适用范围
这个标准,适用于压延铝及其合金板、复合板、带(以下称板、复合板、带),以及由板或带冲压、剪切出的圆板(以下称圆板)。
2.种类
板、复合板、圆板如表4。按化学成分板分为18种,复合板分为3种,带分为11种,圆板分为9种。
表4 种类
注:表示质别的记号,写在上述记号后面。
3.质量
3.1 板、复合板(心板、外皮板)、带及圆板的化学成分按照表5。
表5 化学成分
注①:其它元素,只限分析在通常分析过程中含有的。
②:参考美国铝协会合金的名称。
3.2 板的机械性能(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弯曲性)按照附表。
进行弯曲试验时,弯曲部分的外侧,不可产生裂纹。但是,弯曲和1080,1070,1050,1100,1200,3003,3203,5005,5052及5NO1的屈服强度,只限于订货者有特别要求的。
4.尺寸及容许公差
4.1 板、复合板、带及圆板厚度的容许公差,按照表6(1)及表6(2)的规定。但是,质别R的厚度容许公差按照表6(3)的规定。
表6(1) 1080,1070,1050,1100,1200,3003,3203,5005及5NO1的厚度容许公差
注1.容许公差只指(+)或(-)时候,为以上记数值的2倍。
2.规定厚度及宽度尺寸以外的容许公差,按订货者与制造厂的协商。
表6(2) 2014,2014复合板,2017,2024,2024复合板,5052,5154,5083,6061,7075,7075复合板及7N01的厚度容许公差
注:1.容许公差只指(+)或(-)的时候,为以上记数值的2倍。
2.规定厚度及宽度的尺寸以外容许公差,按订货者与制造厂的协商。
表6(3) 质别R的厚度容许公差
注:1.容许公差只指(+)或(-)的时候,数值为以上记数值的2倍。
2.在规定的厚度及宽度范围以外的尺寸容许公差,由订货者与制造厂协商。
4.2 板、复合板及带的宽度容许公差,按照表7(1)~表7(3)的规定。
表7(1) 板及复合板宽度的容许公差(剪切断)
注:1.厚度不满6.5毫米的板宽容许公差,只指(+)或(-)的时候,数值为以上记数值的2倍。
2.规定厚度及宽度尺寸以外的容许公差,按订货者与制造厂的协商。
表7(2) 板及复合板的宽度容许公差(锯断) 单位:毫米
注:在规定的厚度及宽度范围以外尺寸的容许公差,由订货者与制造厂协商。
表7(3) 带的宽度容许公差 单位:毫米
注:1.容许公差只指(+)或(-)的时候,数值为以上记数值的2倍。
2.在规定的厚度及宽度范围以外尺寸的容许公差,由订货者与制造厂协商。
4.3 圆板直径的容许公差,按照表8规定。
表8 圆板的容许公差 单位:毫米
注:1.容许公差只指(+)或(-)的时候,数值为以上记数值的2倍。
2.规定厚度及宽度尺寸以外的容许公差,按订货者与制造厂的协商。
4.4 板及复合板的长度容许公差,按照表9(1)及表9(2)的规定。
表9(1) 板及复合板的长度容许公差(剪切断)
注:1.厚度不满6.5毫米的板的长度容许公差,只指(+)或(-)时候,为以上记数值的2倍。
2.规定厚度及长度尺寸范围以外的容许公差,由订货者与制造厂协商。
表9(2) 板及复合板的长度容许公差(锯断)
注:规定厚度及长度尺寸以外的容许公差,由订货者与制造厂协商。
4.5 板及复合板的直角度容许公差,按照表10的规定。但是,直角度的容许公差,只适用于订货者有特别要求的。
表10 板及复合板的直角度容许公差 单位:毫米
注③:如规定的宽度不是300的倍数时,容许公差取其以后的整数之倍数。
例如,指定宽度为1400毫米,长度为1800毫米,其容许公差即取2.0毫米×5(倍数)=10毫米
表11(1) 板及复合板的弯曲容许公差
注④:长度超过6000毫米,10000以下,以及从任何地方都是6000毫米宽的,都适用这个容许公差。
注:规定宽度和长度尺寸以外的容许公差,由订货者与制造厂协商。
4.6 板,复合板及带的弯曲容许公差,按照表11(1)及表11(2)的规定。但是,弯曲的容许公差,只适用于订货者有特别要求的。
表11(2) 带的弯曲容许公差
注:规定厚度及宽度尺寸以外的容许公差,按订货者与制造厂的协商。
4.7 板及复合板变形的容许公差,按照表12(1)~表12(3)的规定。但是,只适用于订货者有特别要求的。
表12(1) 板及复合板往长度方向变形的容许公差⑤⑥
注⑤:将板的凹面朝上放置在平台上,用直尺与深度计(间隙规,千分表或长度计)进行测定的值。
⑥:不适用质别0的板。
注:规定厚度尺寸以外的容许公差,按订货者与制造厂的协商。
表12(2) 板及复合板往宽度方向变形的容许公差⑤⑥
注⑦:宽度在2000以上,3400以下的,以及从任何地方都是2000毫米宽的。都适用这个容许公差。
1.宽度不满600毫米的,适用于小波纹变形的容许公差。
2.规定厚度和宽度尺寸以外的容许公差,按订货者与制造厂的协商。
表12(3) 板及复合板小波纹变形的容许公差⑥⑧
注⑧:即指在任意的地方、任意的方向上,600毫米之间浅的周期的变形。
注:规定厚度尺寸以外的容许公差,按订货者与制造厂的协商。
附表 板的机械性能(参照3.2)
续附表(1)
续附表(2)
续附表(3)
续附表(4)
续附表(5)
续附表(6)
续附表(7)
续附表(8)
续附表(9)
续附表(10)
续附表(11)
续附表(12)
续附表(13)
续附表(14)
续附表(15)
续附表(16)
续附表(17)
续附表(18)
续附表(19)
续附表(20)
续附表(21)
续附表(22)
续附表(23)
续附表(24)
续附表(25)
续附表(26)
注:⑨质别H22、H24及H26,其抗拉强度上限及屈服点不适用。
⑩质别O经固溶处理后的,必须保证有质别T42的性能。
⑾质别O经固溶处理后,再进行时效硬化处理的,必须保证有T62的性能。
⑿质别T42及T62不在制造厂制造。
⒀质别T4的机械性能,为经一个月常温时效(约20℃)后的参考值。另外,在一个月常温时效以前进行抗拉试验时,如为固溶以后再进行时效硬化处理的,能保证达到质别T6的性能,则质别T4也是合格的。
注:规定厚度尺寸以外的,其机械性能由订货者与制造厂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