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
作为宗教象征,火被视为:1.燔祭(《创世纪》第8章20节),在祭坛中永燃不息(《利未纪》第6章9-13节);2.神灵,与巴力和摩洛一起受到崇拜。《圣经·申命记》第18章9-12节写道:“你们进入你们的主耶和华给你们的地方后,小心不要仿效当地人去做那些可憎的事。你们当中不可有人把自己的子女当作祭物用火烧死,不可有人占卜、行巫术、解预兆、行邪术;也不可有人念咒、招魂和通灵。凡做这些事的人均为主所厌憎……”因此,对火和与火有关的仪式的崇拜,例如用火烧人,均受到否定。也许出于这一原因,公元一世纪,基督徒们在教义中把异教神灵视为魔鬼,同时认为地狱充满烈焰,罪人永受火烧而不会成灰。参见“地狱之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