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所
教会为揭露和清除异端教派而设立的法庭。总部于1183年在意大利的维罗纳(Verona)成立,随即命令各地主教将一切不愿皈依基督教的异教徒送交法庭。为了更有效地对付遍及法国南方、影响甚广的阿尔比派,教皇格利高里九世于1233年设立由多明我会教士主持的特别法庭。异端教派不仅常具政治一宗教色彩,而且还具独特的道德习俗,尤其在性道德和施用魔法和秘术方面。于是,反对放荡渐渐成了宗教裁判所的中心工作。1451年教皇尼古拉五世准许宗教裁判所只干预巫术案。教皇英诺森八世及其继任通过谕旨强化对巫术和魔法的查禁。所以应从当时的思想角度看待宗教裁判所对女巫的残酷迫害。实际上,从古代一直到中世纪晚期,审案用刑都被视为正常之举。中世纪的道德结构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性自由被视为城乡居民的一大祸害。人们常常谈到的与魔鬼苟合则意味着一种更大的威胁。法官们一般都认为,与魔鬼苟合者都出于自愿,当然也考虑到为魔鬼所迫的可能性。因此常需将两者区别开来。非自愿者,如在女巫胁迫下参加巫魔夜会的人,按理应从轻处置,但法官从不认为他们完全无辜,因为自身若无弱点,魔鬼就不会对他们施暴。法官认为,不受魔鬼引诱的人进行了最大限度的自卫,而人人都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受害者的妥协亦被视为罪证。1808年拿破伦废除法国的宗教裁判所;1814年恢复并持续到1834年。参见“巫魔夜会”,“巫术”,“人魔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