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
《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规定: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常见的指示有两种:一是针对普遍性或全局性问题所作的指示,在所属范围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二是针对特殊性或局部性问题所作的指示,只在有关单位或范围内有指导意义。
指示的正文通常由三部分构成:(一)缘由,简要交待下达指示的原因、目的、依据和意义;(二)内容,包括工作任务、指导原则、具体惦施等;(三)要求。
【范例】: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
(1980年7月30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三中全会决定要“多歌颂工农兵群众,多歌颂党和老一辈革命家,少宣传个人”。随后在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二条就此作了一些正式规定。实践证明,这个方针是正确的,三中全会以来执行这个方针总的说来是有成绩的,但是也还有一些问题,主要是对老一辈革命家的歌颂仍有一些过于突出个人,不够实事求事;纪念文章多了一些;一部分纪念文集重复积压;特别是许多纪念方法严重地流于形式,有的甚至为了收集个人文物,成立专门小组,跑遍全国。这些不适当的纪念方法不但造成铺张浪费,脱离群众,而且本身就带有个人创造历史的色彩,不利于在党内外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和扫除封建主义遗毒,为此,中央决定:
(一)从现在起,除非中央有专门决定,一律不得新建关于老一代革命家个人的纪念堂、纪念馆、纪念亭、纪念碑等建筑。正在建设的和虽已建成但尚可改造的,应尽可能改建为其它社会经济文化福利设施。毛、周、刘、朱等少数领导人和一些革命先烈的纪念设施,以及革命历史的纪念设施,应当有,应当管理好,但是必须严格控制,防止多建滥建。各地已设者均应向中央报告,以便作出统一规定,并一律不许任意增设,其中很少历史价值特别脱离群众的,如一时不能改建,宁可先行封闭。各地如有历史意义而适宜集中保存的革命文物,应集中到中央或省市一级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利长期保存,至于现尚在世的中央领导同志的故乡、母校和曾经活动的场所,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纪念布置,已有的布置一律撤销,并须将撤销情况向中央报告。
(二)关于老一辈革命家和其他革命英雄的斗争史,以及革命战争、革命运动、革命工作的历史,写成不实夸张的回忆录发表或保存,对于教育后代和研究历史,都是必要的,但出版个人传记或个人文集,则应比较慎重。今后这类传记和文集,有全国影响的应经中央宣传部核准,属于地方范围的应经省一级宣传部核准,不要随便编辑出版,或为此随便成立各种组织,未经中央或省核准而成立的组织应当撤销。对于重要人物或重要历史问题的宣传,报刊或出版社应注意遵照中央有关指示。
(三)报纸上要多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多宣传社会主义优越性和工、农、兵、知识分子为四个现代化奋斗的成就,多宣传党的政策方针决议,少宣传领导人个人的没有重要意义的活动和讲话。
(四)毛主席像、语录和诗词在公共场所过去挂得太多,这是政治上不庄重的表现,有碍国际观瞻,今后要逐步减少到必要限度。其他领导人像和题词也按同样原则处理。毛主席像章要尽量收回利用,以免浪费大量金属材料。
(五)过去几年为许多受迫害致死的老同志昭雪平反,追悼会开得较多较隆重,现在这种情况已基本结束,不应再消耗过多的人力物力和分散群众建设四化的注意力,因此,除特殊情况中央另作规定者外,一般高级干部丧事应力求简化和节约,例如,向遗体告别的仪式一般可取消;追悼会规模要缩小,送花圈和出席追悼会的负责人要减少;悼词要缩短和避免溢美之词;逝世后可即发表简短消息,追悼会新闻要减少和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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