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1-01-06 属于: 文书大全
【简介】:

细则也是一种党政机关使用的规范性公文,它是为已颁布的法令、条例、规定作出具体说明和阐释的文体,一般均为贯彻执行有关条例和制度而定。

细则是针对具体工作和事项而定的详细规则,具体、详尽、明晰是其特点。

细则一般由标题、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及题下标示 细则的标题常只写事由和文种类别(细则),发文机关和发布日期用括号在标题下标出,如果属会议批准或通过的,都要用括号在题下另加注说明“×年×月×日×会批准(通过或修订)”。

(二)正文 细则正文的写作,要视内容的复杂程度而定,复杂的要分总则、分则、附则或章节来写,内容较简单的,直接分条列述即可。一般正文分三部分来组织成篇:先写发布细则的缘由——为贯彻执行某项法令、条例而制发细则,用“特制订本细则”一语承上启下;次写具体的内容;最后写明实施机关、生效日期、解释权等。

细则要详尽、具体,便于理解和执行。

【范例】:

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1981年8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二、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统称驻华机构),外交官、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汇入或者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者存入中国银行,也可以汇出境外,如果携带出境,应当按照《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办理。

三、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四、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签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五、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中国银行不予供汇。

六、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88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略)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

(略)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

(略)

第五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略)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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