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章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强制执行,制作时应做到格式规范、叙事清楚、重点突出、文理通顺、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结论明确、适用政策法规准确。处罚决定书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标题、公文字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正文陈述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结论;尾部交待申请复议期限、受理单位等。
【范例】: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1988〕10号)
对前进冶炼厂非法倒卖纯碱的处罚决定
×县前进冶炼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79年5月14日经本局核准登记,经营范围:铁合金;经营方式:冶炼。
1988年2月4日,前进冶炼厂在H市提得国家分配给该厂作生产原料用的纯碱300吨,旋即在该市转卖给T公司,每吨进价为480元(国家计划价),销价为每吨650元,获利5.1万元。同年7月16日,前进冶炼厂再次在H市提得计划纯碱500吨,进价为480元/吨,经T公司介绍并代办发票,全部转卖给D市造纸厂,销价为720元/吨,获利12万元,T公司得介绍费1.44万元。上述两次交易都是凭提货单让售,纯碱在仓库未动,前进冶炼厂共牟得暴利17.1万元。
前进冶炼厂为生产型企业,将国家分配作原料的平价纯碱高价倒卖,T公司为投机倒卖行为提供方便,代开发票,均已构成投机倒把行为。根据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一)、(八)款和第九条(四)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特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前进冶炼厂倒卖纯碱的非法收入17.1万元,上缴国库。
2、没收T公司为倒卖纯碱提供方便所获取的介绍费1.44万元,上缴国库。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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