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条例是党政机关常用的一种规范性公文。条例是由国家或有关党政机关制定的。它是由国家批准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某些事项,或规定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项的法规性文件。
条例用于规定某个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的,叫组织条例;用于制定预计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的规则的,叫单行条例。
条例的制发现已有明文规定,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指出:“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这说明条例的制发权只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是对国家某一政策、政律、法令的补充与辅助规定。但这种规定似只在行政方面,如地方某机关的组织规则,还是可以使用组织条例的,如《×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
条例的写作应包括标题和正文两个组成部分:
(一)标题及题下标示 条例的标题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条例)组成,有的可省去发文机关,或在文种类别前加“暂行”等,表示性质的限定词。如果标题中不标明发文机关,必须在正文之后增加落款,署上发文机关和日期。题下标示主要标明会议通过或发布日期。
(二)正文 条例正文的写法,也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来组织结构。总则或相当于总则的部分,多有一段导入语,简要说明条例制发的目的、意义、法令依据、适用范围等。分则是分章节或条目分列条例的具体内容。附则部分是对分则的补充说明,多用以说明条例的生效日期、适用对象、解释权限、以及与相关的法令政策的关系等。
内容比较简单的条例,直接分条目列述即可。
条例是国家法令政策的具体阐释和补充,本身也具有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它的写作,首先要正确把握其法律依据和界限;其次是严密准确,不能有含糊和漏洞;再次是“条”、“例”结合,“条文”是政策和法令,“例设”是补充与具体例释,前者要概括,后者需具体明确。最后,条文的结构要条理井然,语言鲜明准确。
【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使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 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 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章 车辆
(略)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略)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略)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略)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略)
第八章 道路
(略)
第九章 处罚
(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核及核发牌证,由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同时废止。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8年12月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市区。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行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和环境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市容环境卫生职工队伍的建设,他们的工作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标准管理制度,各项管理、作业、设计、研制等工作,都要按国家颁发的标准认真执行。
第二章 市容环境管理
(略)
第三章 清扫
(略)
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
(略)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略)
第六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略)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84年7月颁布的《××市贯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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