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业登记文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营业登记注册书》是国内企业开业登记文书主件。对有关栏目注释如下:(1)企业法人名称或企业名称,指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法人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经营单位)的全称。根据企业名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一般只核准使用一个名称。(2)住所,指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的通讯地址。(3)法定代表人,指依据法律或企业章程规定产生的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4)经济性质,指企业所有制的形式和类别,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5)经营范围,指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和项目。填写时各行业的专业术语用语应依照《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一书的有关规定使用,可以按中、大类分类。(6)经营方式,指企业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所采取的形式,如加工、制造、零售、批发、代销、代购以及服务、咨询等。(7)注册资金,指企业法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之和。其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拨款,设立企业单位拨款、投资及社会集资。(8)审批机关,指对企业开办进行最后审查批准的机关。(9)有关部门意见,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企业所经营的项目需要由行业归口部门审批,这些部门指卫生、环保、物价、技术监督、公安、出版、文化等部门。(10)分支机构,指企业法人所属的分(子)公司、分厂、分店等。(11)受理、审查和批准人意见,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书的真实程度的审查结果。对名称、资金、场地、人员等项目应重点核审,必要时要实地调查并详细记载,最后提出是否准予登记的意见。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分别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
【范例】:
文号:工商企字〔19 〕第 号
编号: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组 建 单 位: (盖章)
组建负责人签字: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一)申请开业登记事项
(二)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
(三)受理、审查、核准人员意见 编号:
注: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时,填写并提供(一)、(二)两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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