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文化交流协议书
又称合同书、意向书,是邀请方与被邀请方在对外文化交流过程中签订的规定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书写格式与一般的协议书相同,主要内容包括交流项目、交流内容、活动日程、演出报酬及往返差旅费、住宿费、搬运费及生活费用的支出方法等。
【范例】:
中国××省杂技团赴日本歧阜县进行友好访问演出合同书
一、应日本国歧阜县多治见市“株式会社アツペル企画代表取缔役”长冢治先生的邀请,中国××省杂技团同意派出杂技演出团体赴日本歧阜县进行友好访问演出。演出时间从1993年4月27日至1993年5月11日止,共演出15场。演出日程和演出场次均由日方负责安排。
二、中国××省杂技团赴日友好访演人员共14名,其中演员12名,团长1名,翻译1名。
中国××省杂技团每场演出80分钟。
三、日方要提供演出场地、舞台、灯光、音响及其工作人员。
四、日方负责办理全体赴日人员和道具出入日本国的手续,××省杂技团负责办理全体赴日人员和道具出入中国的手续。
五、日方要为中国××省杂技团在日本歧阜县的友好访演支付下列费用:
1、全体赴日人员往返旅费及行李道具往返运输费、出入境费以及从××至上海的每人壹万日元的国内移动费。
2、在日友好访演的一切宣传、组织费用。
3、演职人员每人每天50美元的生活费。
4、演职人员在日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
5、演职人员在日期间的人身保险费。
6、每场演出纯收入700美元,除按场付酬外,日方还须支付按率应征的演出税。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日方应立即向××发出正式邀请书,××省杂技团在收到正式邀请后,应立即着手办理审批手续。
七、其它未尽事宜,由中日双方本着友好、合作、谅解的精神面商解决。
中国××省杂技团 日本国歧阜县多治见市株式会社アツペル企画代表取缔役
团长(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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