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不予受理裁决书
【简介】:
不予受理裁决书是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后,认为不符合复议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而答复申请人的文书。不予受理裁决书的格式由标题、发文字号、主送对象、正文和落款组成。(一)标题写“×××税务局不予受理裁决书”。(二)发文字号一般写“×税裁字〔19××〕第×号”。(三)主送对象写复议申请人姓名。(三)正文主要写以下事项:(1)复议申请的来源。一般写“你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的复议申请书收悉”。(2)不予受理的原因和裁决结果。一般写“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条规定,裁决不予复议。”(3)复议申请人的起诉权。一般写“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五)结尾惯用语一般写“特此通知”。(六)落款写制发机关全称和制发日期,并加盖公章。不予受理裁决书的写作比较简单,写明不符合复议受理的条件即可,但对因没有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而申请复议的,应写明在缴清上述款项后,再提交复议申请书。
【范例】:
××市税务局不予受理裁决书
×税裁字〔××××〕第×号
×××:
你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的复议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税务局(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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