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法律文书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1-01-06 属于: 文书大全
【简介】: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颁布的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诉讼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刑事裁判文书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执行的强制力,当事人不得违抗,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就这一意义上讲,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具有最高权威的诉讼法律文书。

刑事裁判文书,只适用于一切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它有三种类型:

一是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是刑事裁定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三是刑事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范例】: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1997年11月2日11时至11时20分。

地点:审判庭会议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沈××

      审判员曹××、武××

案件主审人:曹××

书记员:王××

评议陈××奸淫幼女一案

审判长:现在我们对陈××奸淫幼女案评议一下。先请案件主审人曹××说说。

曹××:先把案情简要汇报一下。被告人陈××,男,作案时未满18周岁。1997年8月12日,被告人陈××到本组村民王××家,见王××的孙女王××(1994年12月生)一人在玩,即起奸淫邪念。陈××将王××带到王家棚间内,脱下王××的短裤,对其实施奸淫,当场被王××发现并加以斥责后,被告人遂逃离现场。刚才的法庭调查审理也得以证实。我认为,陈××的奸淫行为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倾向处以二年有期徒刑。

武××:我同意承办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的法律依据,考虑到该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同意承办人的量刑处理意见。

沈××: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陈××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陈××犯罪时未满18岁,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处以二年有期徒刑。

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

××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省××市人,系个体汽车驾驶员,住××市江北区北郊乡××村。因本案于19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199×年10月31日收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戴××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199×年9月22日晚,执无效驾驶证,酒后驾驶大货车,将行人岑××撞倒,致岑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辩解,行人岑××横穿公路亦应负责任,并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执无效驾驶证及酒后驾车与岑××的死亡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死者在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而被告人陈××应负次要责任,对被告人陈××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于199×年9月22日18时许,持无效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由郭××承包的东风牌大货车,从××出发去××装货,途经329国道线114KM+920M××处,将横过公路的行人岑××撞倒,致岑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又未能及时停车检查,在驶离现场约1公里后才停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记录,证实现场无刹车痕迹,死者脑浆距公路北侧1.10米;车辆车箱右边距前挡板2.15米、距地高1.20米至1.35米处有刮擦痕迹,与死者左肩部明显的碰撞擦痕相吻合。2.××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执无效驾驶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死者人体检验记录,证实岑××系颅脑外伤,颅骨骨折死亡。4.现场目击证人岑××证言,证实岑××被撞情况。5.被告人陈××对执无效驾驶证及酒后驾车肇事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有供述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身为驾驶人员,故意违章行车,发生重大事故,因果关系明确,责任分明,其辩称被害人应负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违背事实和法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确保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19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

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审自诉案件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控告和请求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造纸厂工人,住××县××造纸厂宿舍×幢××室。因本案于199×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造纸厂工人,住××变电所单身宿舍。因本案于19××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舒××、孙×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作出(19××)×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舒××、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年×月××日凌晨,被告人舒××、孙×经预谋后携带短木棍、水果刀、手套、毛毯等作案工具,窜至××造纸厂生活区,翻墙爬窗潜入生活区11幢一单元402室行窃。因发现卧室床上有两人睡觉,两被告人遂商议对策,孙×首先提议使用暴力,再劫取财物。两被告人分工后同时持木棍分别猛击熟睡中的步××、许××夫妻俩头部。步、许反抗、呼救,舒××继续用棍猛击许××,并用水果刀朝许猛刺数刀;孙×则持棍连击步××;还用手扼步颈部。因被害人竭力反抗呼救,两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害人许××因被刺中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循环衰竭,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被害人步××头部等处被打致轻微伤。原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舒××、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舒××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而适用最重之刑罚不当,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上诉否认其先提出使用暴力;孙×及其二审辩护人还提出,孙×在抢劫中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两被告人实施抢劫的事实,有被害人步××所作其夫妻俩遭到两被告人暴力打击等具体过程的陈述,被害人许××尸体的检验报告、步××活体损伤鉴定,从现场及被告人孙×住处提取沾有被害人血迹的木棍、水果刀、手套等作案工具所证实。两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且所供能互相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舒××自首问题,经查,舒作案后跳楼逃离现场,双脚摔致骨折,只得爬至附近的小山坡上躲藏,后被前来搜索的人员发现,经询问,舒承认系其作案,遂当即被抓获。因此,舒××不具有自动投案之行为,原判认定其自首不当。被告人孙×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提出使用暴力,有被告人舒××的供述及孙×本人的交代在案,孙上诉否认此节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舒××归案后虽能交代罪行,但其在抢劫中直接致死一人,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孙×的犯罪情节严重,也应严惩,但根据其具体罪责,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原判定罪准确,对舒××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舒××的上诉;

二、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19××)×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19××)×中刑初字第××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

代理审判员孙××

代理审判员郑××

19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许××

二审改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对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上诉、辩护对事实、情况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责赔偿(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者从严处理。指出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和赔偿经济损失哪些正确,哪些错误或者全部错误。对于上诉、辩护中关于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和赔偿经济损失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刑事和附带民事的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刑事和附带民事的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

××省××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自诉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周××,男,192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县××水产海味厂职工,住××县××乡××村。

被告人杨××,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县××水产海味厂职工,住××县××乡××村。

自诉人周××于199×年12月3日以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199×年7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在与自诉人因两家道路出入一事发生吵打中,用剃刀划伤自诉人周××的左侧胸部(创长3.7×0.1厘米),造成周轻微伤,其行为是违法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周××对被告人杨××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审维持原判决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原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预审员,家住该分局宿舍。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市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原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副局长,家住该分局宿舍。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市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肖××、刘××,××省决策咨询法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郊区人,原系××市郊区××乡××村委会妇女主任,住××村××号。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拘留,×月×日被逮捕。现押××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郊区人,农民,家住××市郊区××村××号。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拘留,×月×日被逮捕。现押××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郊区人,原系××市交通电器厂工人,家住××市郊区××村××号。困本案于××××年×月×日被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原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办公室副主任,家住××省体工大队宿舍××栋×单元×楼。因本案于××××年×月×日被逮捕。现押××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原系××市××配件厂工人,家住××市叠山路×号×单元×楼。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市看守所。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列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徇私舞弊、受贿、行贿、包庇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周××、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侦队于××××年×月×日晚,根据被害女青年胡××的报案,将轮奸犯姜×(在逃)、魏××、姜××、姜×洪(均已判刑)抓获归案,四犯分别供认了轮奸胡××的罪行,所供情节能互相印证,与胡××的陈述相吻合,随后郊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四犯收容审查一个月。被告人熊××(姜×之母)、魏××(魏×根之父)、姜×清(姜×洪之兄)等多人共同策划用行贿手段买通办案人员使四名轮奸犯获释,并凑集二万二千元人民币作经费,商定由熊××、姜×清负责跑腿活动。魏××指使其亲戚万×寻找郊区分局刑侦队民警蔡×(在逃)帮忙。蔡×答应帮忙,并向魏××等人通报了轮奸案的情况。熊××、姜××、万×向蔡×行贿一千元。与此同时,熊××、魏××策划让被害人胡××翻案。熊××于×月×日将胡××带回家中,给胡二百元,要胡翻案。次日,熊××、魏××、姜××等四犯家属多人聚集在熊家,以给钱,帮上城镇户口,找工作为诱饵,使胡××同意翻案。接着便商定了翻案的内容,由被告人柴××执笔写成“撤诉书”。次日,熊××、姜×清伙同姜大佬到被告人徐××家,熊将“撤诉书”给徐看过后,问“这个材料行不行”,徐答可以。熊又要求徐帮助向四名轮奸犯通报翻供内容,徐答应帮得到就会帮。此后,魏××指使女儿魏×英找到徐×珍,要求帮助会见魏×根。徐即带魏×英到看守所,私自通过看守人员,违反规定会见了魏×根、姜×洪,魏×英向魏×根、姜×洪通报了翻供内容。熊××要胡××誊正“撤诉书”后,将复印件交到了郊区分局刑侦队,又经姜××牵线,由姜××伙同姜×佬通过郊区分局司机邓××,私自会见了姜×、姜××、姜×洪,向三犯通报了翻供内容。××年×月×日,郊区分局刑侦队询问了胡××,胡作了与“撤诉书”相同的陈述。×月×日,轮奸案移至预审科由被告人陈××主办。蔡×一面向陈××说情,一面向熊××等人通报轮奸案审理情况。熊××又交给蔡×四千元钱,要蔡×送有关人员,为其疏通关节,蔡×将其中一千元送给陈××,陈收下后过了三、四天又将此款退还了蔡×。陈××于×月×日、×日独自询问了由蔡×带来的胡××和证人胡桂×,胡××陈述没有被轮奸。×月×日,陈××与本科民警汤××、司机邓××到××村调查,熊××等人犯家属送给陈、汤、邓及刘××科长(已免诉)每人一条红塔山牌香烟、一只及蛋等物品,熊××在送给陈的烟中夹了二千元,并且私下将此事告诉了陈,请陈在办案中予以关照。陈收下了烟和钱。×月×日、×日,陈××独自分别提审了姜×、姜××、魏×根、姜×洪,四犯均翻供。×月中旬的一天和一月十八日,熊××二次通过谢××(已免诉)向被告人周××行贿五千元人民币,要求关照帮忙将四轮奸犯释放。周××分别在×月×日和三月中旬的一天交给分局纪检组一千元,退还一千元。×月×日,陈××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对四轮奸犯解除收审,取保释放,继续审查的意见,周××签署同意。郊区分局局长认为应延长收审期,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对四轮奸犯延长收审期一个月。陈××又于同年×月×日写出了结案处理报告,以案件中无证据,口供已否认为由,再次提出对四轮奸犯解除收审,缴押一定的保释金,取保释放。周××审阅了案卷材料和报告,未签署意见,于×月×日将材料退给陈××,陈便制作了“提请批准逮捕材料稿”,认定姜×等四人犯有强奸罪,提请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周××签署“同意报捕”。次日,陈××又提出对四犯转刑事拘留,周××又签署同意。接着,周××要陈××再考虑对四犯的处理,陈表示:“你怎样批,我听你的。”于是,周××又在陈×××月×日提出取保释放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取保释放”。陈××便在当天下午和次日,将姜×、姜××、姜×洪、魏×根四人取保释放。放人时,熊××又送给陈××二千元。四轮奸犯被释放后,周××、陈××等有关人员未再过问,也没有交待或移交其他人员办理。后市公安局在复查轮奸案时,四犯均潜逃,经追捕魏×根、姜××、姜×洪陆续归案,被判处刑罚,姜×至今在逃。陈××在得知市公安局复查轮奸案并将熊××收审后,感到情况不妙,便将收受的四千元退还了熊××的丈夫姜大佬。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周××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熊××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魏××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姜××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柴××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上诉人陈××上诉提出,他不知道魏×根等四人为有罪之人,对他们的处理是按工作程序办事的,不构成徇私舞弊罪,要求改判。上诉人周××在上诉中提出,他并不知道姜×等四人是轮奸犯,对他们取保候审是依法办事,以后还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没有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他收到的行贿款已全部退交,也不构成受贿罪,要求改判。上诉人熊××上诉提出,撤诉是胡××自己提出来的,行贿是在蔡×索取和教唆下进行的,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要求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情节准确、陈××、周××在承办和审批魏×根等四人轮奸案时,明知案卷中有被害人胡××的陈述,和四轮奸案犯的详细口供,且情节一致,细节吻合,能相互印证。虽有被害人的撤诉材料和四犯的翻供,但以陈××、周××的职责和工作经验,结合四犯家属积极行贿说情等不正常现象,应该认识到被害人的撤诉和案犯的翻供是不真实的,轮奸犯罪事实是存在的。陈××也供认他提审魏×根等四犯时就认为翻供是有人向案犯通气所致。××××年×月×日、×日,陈××、周××先后提出和批准了对魏×根等四犯报捕和刑事拘留的意见,这也足以说明他们已经明确认识到魏×根等四人是有罪之人。陈××、周××在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和请托后,为徇私情,将犯有轮奸罪行、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名人犯,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出狱。取保候审,只是陈、周两人为规避法律所玩弄的一种手段。事实上四犯自取保候审释放后至市公安局复查此案前,陈××、周××未再对案件做任何调查、处理工作,以致后来造成四犯潜逃,不能及时惩处,姜×至今未归案的严重后果。陈××、周××所作的轮奸犯被取保候审后,此案将不了了之的供述,则更加直接地证实了这一点。××××年×月×日的报捕行为,是在市公安局复查此案的过程中,按郊区分局局长的指示办理的,并非出于周××的主动行为。周××收到了五千元行贿款,有熊××、谢××、姜××等人证实,先后共退交二千元,亦有罗××、任××证实,周××也曾供认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熊××诱使胡××同意翻案,有熊××的供述、胡××及其他在场人的证词证实。熊××等人决定向办案人员行贿是在蔡×介入此案之前,并非蔡×索取、唆使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陈××、周××明知魏×根等四在押人犯犯有轮奸罪,但因收受贿赂,接受请托,以致徇私舞弊,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取保候审为名,释放出狱,放纵罪犯,并造成了一名主犯至今在逃的严重后果,均已构成徇私舞弊罪。上诉人陈××所犯罪行情节严重。陈、周两上诉人上诉否认犯有徇私舞弊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陈××、周××收受他人较大数额的贿赂款,已构成受贿罪。陈××受贿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原判在量刑时已作充分考虑,现还要求从轻,没有理由。周××否认犯有受贿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熊××,以制造伪证、串供和收买办案人员的手段,包庇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构成包庇罪,并造成一主要案犯至今在逃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是包庇罪的主犯。此外,熊××还主谋向办案人员行贿,行贿数额巨大,构成行贿罪,是行贿罪的主犯,上诉要求改判从轻没有理由。

被告人魏××、姜××积极参与行贿和包庇,分别构成了行贿罪和包庇罪。被告人徐××明知他人制造伪证以包庇轮奸犯,要向在押犯串供,还为他人串供提供条件,已构成包庇罪。柴××明知他人制造伪证以包庇轮奸罪,帮助他人书写伪证材料,已构成包庇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审判员 万××

审判员 楼××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

二审维持原判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县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该县××乡××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该县××乡××村。××××年×月×日因故意杀人一案被公安机关收审,××××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赵××,××省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朱××故意杀人和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被害人)王××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被告人朱××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因对王××与其解除婚约不满,产生杀人恶念,于××××年×月×日携带匕首、敌敌畏,窜至××省消防总队家属楼王××姐夫朱××家,逼王××与其结婚,再次遭王拒绝时,即用匕首向王的胸、腹部及上肢等处刺杀十余刀,致王××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脱险,法医鉴定为重伤。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王××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赔偿其住院、医疗及营养等费用7000元。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王××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王××以判决赔偿数额太少为由提出上诉,要求赔偿其损失7000元;朱××以其行为系犯罪中止、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朱的辩护人赵××亦提出朱的行为系犯罪中止,应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朱××与王××系中学同学,关系尚好。××××年×月朱××与邻村女青年王×定婚。××××年×月朱又向王××表示爱慕之情,王××未明确表示拒绝。××××年×月王××与邻村一男青年定婚后,拒绝与朱来往,朱××对此不满,产生杀死王××后服毒自杀之念。有刘××、张××的证言可证。原审判决认定朱××与王××有婚约一节不实。××××年×月×日,朱××携带匕首一把、敌敌畏一瓶,从原籍来到××,闯入王××临时居住的姐夫朱××家,威逼王与其结婚,被王拒绝后即用匕首向王胸、腹等处连刺十余刀。王××极力反抗呼救并夺刀,致使匕首落地。朱××之女捡起匕首下楼呼救,王××在其姐夫朱××之子的帮助下逃至一楼后休克。朱××欲服敌敌畏自杀,但因在与王搏斗中药瓶摔碎而未得逞,朱××又用拳击碎电视机荧屏企图引爆自杀未遂,后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王××胃部贯通伤,左手食指软组织断离,产生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脱险。法医鉴定为重伤。抢救、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770元。上诉人朱××对其杀伤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被害人王××陈述的情节一致,并有提取的杀人凶器匕首和敌敌畏药瓶碎片以及现场见证人的证言佐证;王××住院抢救、医疗费用有票据12张可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因谈婚不成,竟持刀行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朱××行凶时,手持利器向被害人胸、腹等处连续刺杀十余刀,由于被害人极力反抗、呼救,并在他人帮助下得以及时逃离现场,使朱××失去继续加害的条件,被害人才经他人送往医院及时抢救脱险。朱××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未自动停止犯罪,亦未主动抢救被害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故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的意见不能成立。朱××系杀人未遂,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王××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原审已根据其提供的损失证据作了适当判处,故对王××的上诉请求不再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

L刑事裁定书

(1997)×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男,19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镇××村。因本案于19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押××县公安局看守所。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颜××故意杀人一案,于199×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颜××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199×)××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7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高级法院根据授权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刑核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无业,住××省××市××区××巷××号。××××年×月因盗窃被判少年管教二年;××××年×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年×月刑满释放。现押××市看守所。

××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以(××××)×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童×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对被告人朱×的判决已生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确认,××××年×月至××××年×月间,被告人童×单独或结伙同案犯朱×采用撬门、撬窗、插片捅锁等手段,先后在××市××巷×号黄××家、××区×××河下×幢×单元××室刘××家、××××村×号××室韩××家、××××号×单元××室阮××家、×××村×幢×号××室黄××家、×××弄×号×室郑××家、××路××号××单元××室王××家、××街新村×幢×号王××家、××河桥下×号门××室徐××家和××桥旅馆入室盗窃作案10次,窃得现金、外汇券、国库券、债券以及金戒指、金项链、照相机、录像机、自行车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500余元,部分赃物销赃得款16000余元。此外,被告人童×还于××××年×月×日从徐××(另案处理)处拿得徐从××××××有限公司窃得的空白转帐支票1份,经伪造印鉴,从××市××区×××村××副食品商店骗购得香烟一批,计价值人民币5736元。

上述事实,有失主黄××、刘××、韩××等人和失窃单位的失窃报告和证言、被骗单位有关人员的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指纹鉴定、部分被盗物的估价证明及同案犯朱×的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童×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又系主犯和累犯,依法应予严惩。童×还伪造支票印鉴,骗购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一并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验明正身笔录

案由:故意杀人。

死刑罪犯姓名:张建×。

时间:××××年×月×日×时至×时×分。

地点:××市公安局看守所。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张德×。

书记员:徐××,

临场监督人:××市人民检察院赵××。

(审判人员)问:你的姓名,年龄?

答:我叫张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

问:你的民族、籍贯、家庭住址?

答:汉族,浙江省××县人,个体经商,家住该县民公乡红星村。

问:你是因何罪何时被拘留、逮捕的?

答:因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月×日被逮捕。

问:请你谈谈你的犯罪情况。

答:我和被害人张艳×于××××年正月非法同居。××××年×月,张艳×回我家居住后,常因生活小事发生争吵。×月×日,我俩又因小事发生了吵架,我就采用拳击及扼、勒颈等手段将她杀死,后我将尸体移至别处。在事发过程中,我并无杀死她的敌意,而且在本案的起因上,张艳×也有过错。

问:被告人张建×,××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你犯罪事实的认定有何想法?

答:××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属实的,只是在量刑上太重。

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和最高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命令,今天对你执行死刑,你还有没有遗言和信札,还有什么话对你亲人说的?

答:没有,希望全家人遵纪守法,幸福愉快。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张德×

书记员:徐××

××××年×月×日

本院决定再审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97)×法刑监字××号

罪犯李××,男,26岁,汉族,××省××市人,现押××省第×监狱劳动改造。

199×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法(19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年×月××日根据××省×监狱减刑意见书,本院以(199×)×法刑减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省×监狱1997年×月×日××监狱(××)第××号来函,发现减刑裁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长×××

1997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上级法院决定提审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97)×刑监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童×玩忽职守、受贿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法刑上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童×以“不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收受贿赂”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现本院发现原判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院长×××

1997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97)×刑核字第××号

被告人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捕前住××市××区××街,无职业。××××年×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现押于××市看守所。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月×日以(1997)本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确认,被告人娄××于××××年×月×日×时许,携带水果刀窜至××市电报大楼门前,以租车为名,将王××(被害人,女,29岁)驾驶的拉达出租轿车骗至××宾馆后侧公路处,持刀威逼王下车,将该车开至××县吴××家待销赃。后因娄、吴等人驾驶该车进行流氓活动时,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同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娄××又携带水果刀窜至××市电报大楼门前,以租车为名,将曲×(被害人,女,30岁)驾驶的莫斯科人牌出租轿车骗至××市××区××铸造厂门前,持刀威逼曲下车,将该车开至××县邹××家欲行销赃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上述抢劫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王××、曲×指控材料及对被告人照片辨认笔录在卷;有证人吴××、邹××等人证言证实;有被告人娄××指认现场照片和缴获的二台汽车在案佐证;被告人娄××对上述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据充分,足资认定。

被告人娄××目无国法,一再持械抢劫出租汽车,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本刑初字第××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7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文书大全的其它文章:

  • 涉外合同
  • 电报函件
  • 普通照件
  • 正式对外函件
  • 换文
  • 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