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1-01-06 属于: 文书大全
【简介】:

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审理终结的违法经济合同案件,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对有关当事人作出经济处理的结案文书。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由首部、事实、正文和尾部四部分组成。制作时要求事实准确,引用法律恰当,定性准确,逻辑严密,处罚得当,并注明申请复议期限和具有复议权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范例】: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

×同字〔1987〕5号

当事人:××地区技术市场(简称供方)

地址:××市康复路

法定代表:张××,男,30岁,经理

当事人:××县邓石桥乡商店(简称需方)

地址:××县邓石桥乡

法定代表:彭××,男,32岁,经理

案由:违反国家规定,签订倒卖杂交稻种合同。

本局在检查中发现供、需双方签订的杂交稻种合同违反了国家规定,旋即立案进行审理,现已查明:上列双方于1987年10月5日签订“威优三五”杂交稻种1万公斤的购销合同一份,计价36600元;交货地址:邓石桥乡剧院;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二级种子标准;付款方法:需方于10月10日前将货款汇到供方帐上;交货日期:款到供方帐后7天交货。

合同签订后,需方10月10日付给供方36600元(有供方收款收据为证),10月15日供方利用需方的预付款又向××县官桥乡农业服务公司签订购进“威优三五”杂交稻种1万公斤的购销合同一份,计价款33600元;产品质量标准:非自发制种,符合国家一级种子质量标准;交货地址:××县邓石桥乡政府;付款方法:信汇。供方转手从中获利3000元。10月24日需方实收××县官桥乡农业服务公司送来的计划外培育的杂交稻种9930公斤。

本局认为:供、需双方的行为违反了1987年10月8日×工商字〔1987〕第129号《关于调整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品种范围的通知》和××省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2月10日《关于加强对杂交稻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供方利用经济合同倒卖杂交稻种,属违法行为。经研究,特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县邓石桥乡商店将实收的“威优三五”稻种9930公斤全部退回给××地区技术市场;××地区技术市场将36600元货款和银行利息641.12元一次退还给××县邓石桥乡商店;先返还货款,后退杂交稻种,运费由××地区技术市场负担,于本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天内执行。

二、根据《××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地区技术市场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三、根据《工商企业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县邓石桥乡商店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公章)

一九八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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