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保单
凡是CIF条件达成的交易,在货物装运前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保险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它具体体现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商品情况的不同,投保的险别不同,海洋运输险有平安险(F.P.A),水渍险(W.P.A.),一切险。此外,有特种附加险。通常使用的有战争险、罢工、民变险(S.R.C.C.)。有些商品有时须要加保某种险,如破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等。货物转运内陆的有加保转运内陆险。保险金额根据国际商会书目400号规定,一般按发票金额110%投保。如信用证要求超过110%以上的,在130%以内可予接受;但超过130%的,要了解入成过高的原因,征得保险公司同意,才可接受。对加保内陆险,加保进口关税险或加成超过110%的,超额保险费应由开证人负担。陆运的投保陆运险和加保淡水雨淋险;空运的,邮包寄递的,应分别投保空运险和邮包险。
审核保险单要注意正面填写项目,如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标志、包装及数量、货名、保险金额(必须与信用证金额的货币相符),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是否转船。使用条款要注意是中国保险条款及其有关年份或保险协务款会,以上两种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可接受,保费、理赔人名称及地点等都须载明并与信用证相符。出单日期必须早于提单日期。注意保险人签字和应加具背书有无遗漏,保险单正本张数是否齐全。如信用证上要求提交保费收据的,应由保险公司另出保险收据。
一般信用证规定,都必须提供保险公司签发的正式保险单,如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单不能接,在无证托收以FOB或C&F成交的,为确保货物利益安全,出口单位应加保卖方利益险。
对港澳地区及开放城市以外币收款的单据,如简化出保险单手续,即在发票上加盖保险签戳以代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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