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四合院


2012年营口市人民政府(营政[2012]173号)公布光华四合院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营政[2013]185号)公布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以光华四合院外墙基外东5米、西5米、南5米、北5米以内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南10米、东10米、北10米、西10米以内为Ⅰ类建设控制地带。
信息来源:市文体新广局 供稿人:董文杰
2012年营口市人民政府(营政[2012]173号)公布光华四合院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营政[2013]185号)公布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以光华四合院外墙基外东5米、西5米、南5米、北5米以内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南10米、东10米、北10米、西10米以内为Ⅰ类建设控制地带。
信息来源:市文体新广局 供稿人:董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