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抗震救灾举措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古人早期称地震为“地动”,认为是一种“地不宁”,即大地不安定的现象。遭遇“地不宁”后,古人是如何抗震救灾,以减轻地震带来的社会伤痛的?
皇帝颁“罪己诏”
相对于现代,由于物资的匮乏和技术力量薄弱,古代抗震救灾的难度很大。在封建时代,不少朝代的皇帝在地震发生后的第一反应,竟认为是自己得罪了上天,要检讨自己的施政得失,急于下“罪己诏”。
中国古人认为,天、地、人三才为一体,地宜宁不宜动,地若“不宁”有动,说明阴阳失调,或与人君失政有关,是上天给予的惩罚和告诫。所以,作为一国之君的皇帝,要赶紧承认错误,把罪过揽下来,以获得上天的宽恕,避免上天再给人间降灾,减轻灾民的不幸。
西汉刘询(宣帝)当皇帝时的本始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公元前70年6月1日),河南以东49个郡国皆发生地震,不少地方是山崩水出,“杀六千余人”。刘询便为此下了道“罪己诏”。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元1679年9月2日)上午,北京发生了建城史上最大的一场8级大地震。这场地震所及,东至辽宁沈阳,西至河南安阳,范围之广、破坏之严重都是罕见的。震中在三河、平谷一带。从《中国地震目录》所辑史料来看,这场地震中共有45500人遇难。看到如此灾情,当政皇帝玄烨(圣祖)第二天即下了“罪己诏”。
灾区免租赋
如果说“罪己诏”是玩虚的,那么大打“恩情牌”,给灾民以物质、经济的具体帮助,便很实在了,也最受灾民欢迎和肯定。最常见的手段之一,是给灾民“免租赋”,即现代所说的免税。
汉宣帝刘询在下“罪己诏”之后,采取了两种措施,一要求,丞相、御史与列侯等朝中大臣“走基层”,寻访民间有学问的人,找到应对地震的办法;二指示,“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条奏;被地震坏败甚者,勿收租赋”,意思是,法律条例中有可免除而能安定百姓的,逐条上报;对遭受地震重灾的民众,免收粮租钱税。
“免租赋”手段,历朝不绝。西夏李仁孝(仁宗)当皇帝时的大庆四年四月(公元1143年5月),夏州(治所在今陕西省靖边县北白城子)发生地震,清吴广成《西夏书事》记载,当时李仁孝下诣,“遭地震地陷死者,二人免租税三年,一人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一年。”
朝廷赐钱
“免税”是不要灾民上缴法定的钱物,这对灾区重建、恢复生产确是相当有利的,但并不能解灾民的燃眉之急。于是朝廷想到了给灾民“赐钱”。在唐宋以后,尤其到明清时期,朝廷赐钱,直接补助灾民银两、钱粮,成为一种惯例。
东汉永建三年汉阳郡大地震发生后,小皇帝刘保派光禄大夫赶赴金城、陇西等地灾区核查灾情,赏赐地震中遇难者家属。遇难者年纪在7岁以上,每人给2000钱,即《后汉书·顺帝纪》中所谓,“诏实核伤害者,赐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
北魏宣武帝延昌元年四月地震发生后,朝廷“出太仓粟五十万石,以赈京师及州郡饥民”。第二年冬十月,朝廷除再次免除肆州、恒州等地一年税负外,又从国家粮库拿出粮食救济。纳税丁口全部死亡、孤立无所依靠、家里未接受免除赋役的灾民,由朝廷供粮,直到来年新粮收获时。
北宋赵祯(仁宗)当皇帝时的景佑四年十二月(公元1038年1月),京师开封和忻州、代州、并州等三州,先后发生地震。《宋史·五行志五》等史书记载,这一年的地震共死亡32306人,其中忻州19742人、代州759人、并州1890人。包括州一把手在内,忻州不少官员都在地震中遇难了。赵祯便给遇难官员的家属发放了5万至10万钱不等的抚恤金,“军民死伤者,皆赐有差”。
各界捐银
古代抗震救灾款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二是地方政府出资。此外,民间和个人捐银,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
所谓捐银,是明清时期较流行的说法,即现代慈善行为所说的捐款。康熙三十四年四月初六(公元1695年5月18日),山西临汾地区发生地震。在灾后重建中,山西官方发动全省的公职人员捐款赈灾,救助灾民生活。康熙《临汾县志·祥异志》上记载了此事,“阖省大小各官,捐银与在城贫民盖房。”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发生后,不少缙绅富户都能慷慨解囊,为灾区出钱出力。据张仪《张学士文集》,当时有位在天津经商的张孺人,“倾箧付典质,钱积门中,雇人掘被压者,所活数十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