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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上班常识

历史的细节远比今天的电视剧精彩。《中国式官场——回望千年潜在规则》一书,通过史料碎片缀织拼接的方式,复原了古代官场的些许风貌和具体细节,读来饶有趣味且意味深长。

鸣即起

古代的上班下班时间,和现代相似,也是晨聚昏散,但具体时辰上又比现代一般机关之朝九晚五的通例要提前,与农业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作息习惯相适应。《经·齐风·鸡鸣》中,妻子催丈夫起床:“公鸡已经叫了,上朝的都已经到了;东方已经亮了,上朝的已经忙碌了(鸡既鸣矣,朝既盈矣;东方明矣,朝既昌矣)。”因知古人鸡鸣即起准备上班的传统,至少在春秋时代就已形成。往后,这个时段逐渐定型为卯时(早晨五至七时)。

由中国传统的行政体制所决定,古代公务员的所属机关,可分中央和地方两类。凡在中央各机关供职的官员,一定品秩以上,或有职务所规定,必须参加由君主亲自主持的最高国务会议,通称朝会,故京官上班的第一道程序,便是“上朝”,亦称“朝参”。朝会有大朝、常朝等区分。《梁书·武帝纪》里有一篇梁武帝的诏书,道是一切国务,必须先在朝会上咨询大家的意见,所以百官应该“旦旦上朝,以议时事,前共筹怀,然后奏闻”。也就是说,除法定的节假日外,这种具有实际内容的常朝,几乎每天都要举行。倘是君主生病或怠政,所谓“从此君王不早朝”,那便是例外了。

站队有学问

参加朝会者来自各个部门,品秩亦有高低,所以开会时要进入指定的位置,这叫“朝班”,即朝参班次的意思。又因为官员经常会升级降级,或在不同部门间调来转去,所以具体到个人而言,朝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现代的机关会议,出席者应坐的位次,照例都由会务组使用“名牌”标示,对名入座,不会搞错,古人没发明这个办法。所以“乱班”现象时有发生。

《万历野获编》卷十三记,明神宗时,因朝会时开时辍,“班行遂无定序”。有一次,一个阁部官员和一个监察官员互争位次,请编制朝班的蔡献臣分辨是非,老蔡谁也不想得罪,便引成例:如按常朝,你是对的;如按大朝,他亦不错。由此可见,各种朝会有不同的位次安排,这是在中央机关供职的官员必须掌握的一门学问,否则一上班就要出错。

朝会的时间,根据议程多少有长有短,一般多在辰时(午前七至九时,这里多指九时)结束,称“散朝”、“放班”或“退朝”。五代以后,常有这样的情况:早朝时,皇帝并不上殿与百官见面,而是将宰相或首辅等一些重臣召入内殿开小会。小会开完后,宰相出来,领着百官在殿廷行礼后,宣布退朝。《梦溪笔谈》记载,宋神宗即位之初,韩琦任宰相,遇到小会时间过长,便照过去的习惯,让其他官员自行退朝。王陶任御史中丞后,为此弹劾韩琦。皇帝因此下令,如遇执政大臣奏事到辰时还未结束,“即一面放班”,就是允许百官自己退朝,以后便定为制度。

朝会是君主亲自主持的最高国务会议

对于参加朝会的官员来讲,退朝即意味着上班告一段落,接下来便是准备吃饭,故退朝又叫“退食”。《诗经·召南·羔》有“退食自公”一语,唐代起,京朝官在退朝后,都可在宫内饱餐一顿皇帝请客的“朝食”,“退食自公”遂成典故。元傅若金《寿王左丞》诗:“焚香风阁春开宴,鸣玉墀午散朝。”因见“退朝”与“散朝”又有微妙区别——散朝应该把吃过朝食的程序也计算在内.而此时已是中午了。

参加朝会,是古代京朝官每天按时上班的第一要务,凡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朝班失仪,都属于违纪,历代均有处分条例。唐代起,凡盛暑、雨雪、泥潦,酌免朝参,谓之“放朝”,这一制度为以后历朝沿袭。唐白居易《雨雪放朝因怀微之》诗云:“归骑纷纷下九衢,放朝三日为泥涂。”明李东阳《早朝遇雨途中即事》诗云:“纵道君恩屡放朝,端居未敢忘巾栉。”所述都是因天气缘故放朝。设想拂晓即起、五更趋朝的辛苦,难怪要当“君恩”歌颂了。

但放朝不等于放假,班仍旧要上。即使是正常天气,京朝官在退朝就食之后,亦多要去各自所属的机关“署事”,也就是办公。至于那些没有资格出席朝会的一般官员,以及属于办事员、勤杂人员范围的书吏、衙役等,也当在每天卯时(午前五至七时)即去机关工作。

上班到下班之间的一个段落,中饭以后,照例有一段午休时间可供个人自由支配。

各级地方机关的上班时间,与京朝相似,也有先参加长官主持的会议、然后各自办公的程序。按制度,包括各科书吏、各班衙役在内,所有的“做公”人员,都必须以击响云板七声为号,于每天黎明准时上班,然后书办分别领取各个科室的印章(签押),衙役分别进入各自班次的岗位,以及秘书、侍从开启公堂之门等,亦都有不同的信号,一点不得含糊。

点名签到很重要

古代官箴以“清、慎、勤”为基本原则,“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下班,历代典章制度中,多有规定。如《唐律疏议·职制五》有一条“官人无故不上(班)”的法令说,内外官员应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处杖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倘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供职的“边要之官”,还要罪加一等。同书《职制四》中,还有一条点名考勤的法令和解释,大意是:内外官吏应点名检查实到人数的,有时一天几次,频频点名,点名时未到的,每缺一次点名笞打二十小板。倘每次点名不到,完全不来上班,就计算天数,按无故不上班的罪名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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