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皇帝对书吏下最严整治令:禁止需索讹诈和馈送
科举落第的知识分子,虽无官的名分,却行使着官员的部分职权。康熙帝晚年,“政宽事省”“无为而治”。诸多官僚作威作福、腐化愚昧、不视政事,只依靠幕友和书吏办事,以致吏治废弛败坏,各衙门书吏“人多庸猥,例罕完善,甚至夹私诬罔,贿赂行文”(章学诚《文史通义》)。对书吏队伍中的这种腐败情弊,雍正帝曾尖锐地指出,官衙书吏“一尘不染者仅一、二人而已”(《清世宗实录》),已严重败坏和妨碍国家的行政。因此,在他即位后,针对部院衙门的书吏进行全面清理整肃。
“部费”,是中央部院的书吏向地方公开索要各种小费的俗称,上下皆知,公然行之。以兵部为例,据档案载,仅陕西兴汉镇(今隶属安康市)的兵丁,每年就要摊派凑银300两,作为到部办事之用,其中庆贺表笺诸事每年送部费40两,呈报册籍诸事每年送银24两,这些已成定例。
雍正帝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于雍正八年(1730)三月颁谕指出:兴汉一处如此,则各省与此处相类者亦必不少;兵部书吏如此,则其他部院衙门收取部费者亦定是大有人在。“此皆内外胥吏等彼此串通,巧立名色,借端科派,以饱私囊。”“着通告各省营伍,若有似此陋规,即严行禁革。如部科书吏人等仍前需索,或于文移册籍中故意搜求,着该管大臣等具折参奏。”(《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
刑部衙门专司刑名,人命攸关,“部中奸滑胥役,得以操纵其事,暗地招摇”。收到好处费的,则援引轻例,有的甚至将地方督抚的补参咨文沉压下来,暗中潜消其案,求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收到好处费的,虽然督抚声明情有可原,应予宽免,其胥役仍欺隐蒙混,不准邀免。这样,刑部胥役几乎把持了这类补参案件,其标准就是以是否收到好处费来定能否宽免。为根除这一腐败弊端,雍正帝颁谕:嗣后三法司会议案件,凡有行令补参者,督抚咨文到部,其或处或免作何完结之后,令刑部知会画题衙门,公同刷卷,“如此,则胥役不得萌逞故智上下其手矣”。
雍正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具呈的一道奏折中谈到:充军流放人犯,例可赎罪者,由刑部查明所犯情由奏闻,请旨定夺。然而,刑部“不法书吏竟敢任意作奸,或称具呈有费,批呈有费,以及查对原案具奏先后迟速之间,百计勒索讹诈”。雍正帝据耿大烈所奏,指令刑部各官“严禁书吏,不得借端需索”。
书吏作弊,还往往在援引案例上做文章。清朝刑罚,律无明文的多比照旧案。由于例案多变,办案人员可以随意比附,而且藉此还可以推卸责任,于是书吏便往往从私利出发,断章取义。蒋良骐《东华录》载,雍正朝刑部书吏在查阅文书档案提供例案时,“往往删去前后文词只摘中间数语,即以所断罪承之。甚有求其仿佛比照定议者,或避轻就重,或避重就轻,高下其手,率由此起”。
雍正十一年三月,刑部右侍郎觉河图具折指出,刑部衙门责任重大,一切“稿案”自应由司员主稿,不得假手书吏,致滋弊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常常是司员酌定主意,而叙稿成文却出于书吏之手,致使书吏得以舞文弄弊,作奸犯科。为此,觉河图奏请:“嗣后各司一应档案,仍令各司主事稽查”,满汉各官“亲自主稿”。(《宫中档雍正朝奏折》)雍正帝对此表示赞同,谕令照其所请实行。
清初旧例,各部院衙门司官升迁调转,其所掌管的案卷新旧交接时,一般是在案卷的封面上注明司官姓名,接缝处或标“封”字,或用司印,没有统一的规定。制度上的漏洞,给掌管案卷的书吏进行徇私舞弊提供了机会,常有增删案卷的事情发生。
雍正帝就此于元年三月颁谕各部院衙门:“收贮案卷,封禁虽严,而翻阅查对,不能脱书吏之手,盗取文移,改易字迹,百弊丛生,莫可究诘。嗣后司官迁转,将所掌卷案新旧交盘,各具甘结,说堂存案。”一个月后,雍正帝又进一步指令:各衙门案卷,“有添写处,亦用堂印。并设立印簿,开明年月、用印数目、用印司官姓名。如此,则无腾挪之弊,卷案亦按簿可查。传谕各衙门一体遵行”。此谕令从制度层面上严格约束了管理档案的吏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