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教育法》通过
美国国会认为,美国境内毒性污染物四处泛滥,对美国人的健康和环境质量构成了严重威胁。此外,国际环境问题,如全球温室效应、海洋污染、物种灭绝等也对人类健康和全球环境产生深远影响。为了有效地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必须重视环境教育和宣传。因此,布什总统于1990年11月6日签署了国会通过的《国家环境教育法》,这标志着美国的环境教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项立法的宗旨在于通过联邦政府环境保护署与地方及州政府、非营利性教育和环境组织、非商业性新闻媒介和私人团体的协作来支持课程发展、特别方案和其他活动,以增强国民对自然和人工环境的了解,提高他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同时通过提供财力支持,吸引青年人学习环境教育专业,协助他们学习高级专业技术,以培养其解决复杂环境问题的能力。
该项立法共11条,对美国环境教育的政策与措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要点如下:①根据该法的第四条款,在环境保护署之下设立环境教育处(Office of Environment Education),负责与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协商,制定和执行环境教育计划,支持发展和传播与中小学及成年公民有关的模式课程(model curriculum)、教育资料和培训计划,召开环境教育研讨会,管理联邦政府的拨款计划和各种环境奖金,提供环境教育咨询和培训计划等等。②第五条款规定了环境教育培训计划,目的在于培训教育专业人员,以实施环境教育培训计划和开展研究。③第六条款规定,环境保护署可采用合同、契约和拨款的形式,以财力资助有关环境教育和培训的设计、演示传播的实施、方法或技术。④第七条款规定,每年为250名大学生提供实习奖金,并为50名在职教师提供奖学金,让他们有机会在联邦政府的适当机构中与专业人员一起工作,以获得对有关环境的了解和重视,并获得此项专业所需的技能。⑤第八条款规定了环境保护署署长可对为环境教育作出卓越贡献的人士颁发各种环境教育奖金。⑥第九条款规定,环境保护署设置国家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和环境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就该法令中有关环境保护署的活动、职能和政策以及法令的实施事宜等向署长提出忠告和建议,并每两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有关环境教育的报告。⑦第十条款设立了非营利性的国家环境教育与培训基金会,其主要职能是发展、支持和实施有关计划以培训环境教育专业人员,并协助他们发展环境教育,实施培训计划,并开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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