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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颁布

1992年7月10日俄罗斯总统鲍·叶利钦签署并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全文分总则、教育体系、教育体系的管理、教育体系的经济、实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社会保证、教育体系的国际活动,共6章58条。此法承认受教育是宪法规定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根据国际法和俄罗斯联邦法实施教育。第一章强调在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及教育管理机关中不得建立政党、社会政治团体以及宗教团体,不允许它们在上述教育机构和机关中进行活动。提出国家判定教育政策的原则是:教育的人道主义性质、全人类价值、人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个性自由发展的优先性,公民的觉悟教育和爱国教育;统一联邦的文化空间和教育空间,通过教育体制保护各民族文化和区域文化传统;普及教育,使教育体制适合于受教育者发展和训练的水平和特点;教育的非宗教性、自由化和多元化;教育管理的民主性和国家-社会性,教育机构的自主性。

为使需要社会救济的公民实现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可全部或部分地承担他们在受教育期间的费用。国家教育标准包括联邦的、民族的、区域的三部分。联邦部分由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制定,它规定基础教育大纲中必修内容的最低限度、学生学习负担量的最高限度以及毕业生培养水平的起码要求。国家教育标准的制定通过招标进行,至少10年一次在招标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这一标准是对毕业生的教育程度和业务技能进行客观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指明教育机构的创办人可以是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本国和外国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及它们的联合公司和协会,本国和外国的社会基金会和个人基金会,俄联邦境内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和宗教团体,俄联邦及其他国家的公民。允许联合创办教育机构。教育机构是法人,教育机构可以是国立的、地方的、非国立的(私人的、社会性和宗教性组织)。确定教育内容的出发点是:保证个性的自我确定、为个性的自我实现创造条件;发展文明社会;加强和完善法制国家。内容应保证使学生了解符合现代知识水平和教育大纲水平的世界概况;使学生具备与世界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普通文化水平和社会职业水平;使学生个性与世界文化和民族文化融为一体;把公民造就为置身现代社会并以完善现代社会为目标的人才。规定基础普通教育是义务教育,凡15岁以前未受过基础普通教育者,对其接受义务性基础普通教育的要求一直有效。

第三章规定了各级教育机构的权限和职责,教育机构在国家法令和机构章程规定范围内自行实施教育过程,选拔配备干部,开展学术、财务、经营及其他活动。

第四章规定国家每年拨出不少于国民收入的10%作为教育经费。教育机构的非经营性活动一律免予征税。为投资教育的企业、机构和组织以及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制定一系列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教育机构有权进行销售和出租教育机构的固定资产和财物,出售购进的商品、设备,提供中介服务,以股份形式参加各种机构、组织和企业的活动,购买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并从中获得收入等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指明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的创办人根据权限和现行标准保证学生享受助学金、住宅条件并提供优惠的或免费的伙食和交通费,以及其他优惠条件和物质帮助。教育机构负责人应为学生和受教育者的学习、劳动和休息创造必要的条件。教育工作者的最低工资额和职务津贴应高于俄联邦的平均工资额。

第六章,允许各级教育管理机关、机构有权与外国企业、机构和组织建立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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