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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大学改革法》通过

1983年8月,西班牙《大学改革法》被议会一致通过生效。20世纪西班牙大学教育与欧美先进国家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尽管二次大战以后西班牙的社会逐渐向现代化、工业化、都市化过渡,西班牙高等教育在窘境中缓慢地发展,大学入学人数在逐年增长,但国内有识之士认识到,西班牙的整个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势在必行。1969年,政府颁布了《西班牙高等教育白皮书》,引起了国内教育界大争论。1970年,又颁布了《普通教育法令》,试图对西班牙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级各类教育结构进行彻底的改革。但这场教育改革失败了,因为它仍然规定教会享有教育特权,在丝毫不触及专制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下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只能是徒劳的。但这两个文件在西班牙国民心中埋下了改革的种子,也是《大学改革法》的前奏曲。自1975年西班牙法西斯政权的首领佛朗哥死后,执政的卡洛斯一世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治措施,为《大学改革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1983年,当西班牙工人社会党成为执政党时,便提出修正联合政府期间试图通过的《大学改革法》,经过一场大辩论后,《大学改革法》终于诞生。

《改革法》规定大学的职能主要是:创造、传播与分析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从事科学工作与其他艺术工作的人员提供职业训练;促进地方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传播大学文化等等。《改革法》的内容包括绪论部分和8项条例,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该法规定所有大学一律采用系、学院和校长办公室三级制。系级机构是大学行政机构中的一个基本组成单位,有权成为领导学院的科研工作以及与外界组织联系的主要机构。大学学院是大学里第二级行政组织,它有权授予学位与学衔。校长办公室则居于大学行政之首。法律规定这三级管理机构应由普选与内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大学改革法》在体制管理方面最富有创新的改革,即成立新的“社会委员会”,它的成立旨在响应地方和地区的教育需求,消除大学自治权与公共职责的互相脱离。该法还建议西班牙的高等教育应该采用双重管理制度:代表国家利益的教育和科学部与代表自治社区利益的地方政府共同管理整个高等教育。

大学招生、课程和学位要求。该法规定凡是西班牙公民一律有权利上大学。大学招生要求规定学生进入大学前必须修完大学预科课程。大学仍采用已有的全国学位与学衔制,仍保留现有的三级高等教育层次。

教师的职称与聘任。《改革法》规定,西班牙大学设四种职称:大学主讲师、大学教授、大学附属学校主讲师和附属学校教授。《改革法》规定,大学各类教师的人数之比应由中央政府确定。大学师资一律采用招聘制,大学里的行政管理人员与国家文职人员一样,享受同样的职业地位,大学的职工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被学校聘用,他们的任命受全国劳动法控制。

改革经费拨款制度。《改革法》提出改变教育经费拨款的方式,将经费拨款权力从中央下放到自治社区,以自治社区拨款为主要来源。另外,该法鼓励大学与私立部门之间建立新的联系网络和经费来源渠道。

《大学改革法》还提出今后设立私立高等院校,授权中央政府规定认可私立院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扩大高等教育队伍以满足西班牙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西班牙《大学改革法》的产生,顺应了世界高等教育发展潮流与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趋势,它从西班牙的国情出发,试图通过《大学改革法》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促进西班牙大学教育赶上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的与世界先进国家间的距离,《大学改革法》为西班牙高等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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