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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高等教育和研究法》颁布

80年代末,荷兰政府对教育立法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有关教育的条款,给学校更多的自主权,于1989年由议会通过并颁布了《高等教育和研究法》。这一法案将以前政府制定的高等教育各种法规2000多个条款减少到275个,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可以自由开设课程。过去的《大学教育法》规定,大学的125门课程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的300门课程由政府决定,考核规模和形式也由政府制定,并且只有列入《大学教育法》的课程可以得到政府的财政拨款,以及只有开设这些课程的学校授予的学位证书方能得到政府的认可。《高等教育和研究法》在课程方面最富有创新的改革,即开设新课程,不必经过教育和科学部长的批准。

对高校课程进行统一注册,并输入数据库。为了确保最大的透明度,由高等教育督导团(独立于教育部长,具有管理职能的公共机构。这一机构对教育部长实施的教育政策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评价,同时有权对各个教育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负责对接受政府拨款的课程统一注册,并输入数据库。如果某门课程未能达标,则无资格申请资助,并从注册中除名。这一法律规定不仅有助于学生选择所要学的课程,而且有助于学校申请政府资助,还有利于政府对各校颁发的学位证书予以认可。

入学资格。进入大学必须具有大学前教育证书。具备高中普通教育证书或高中职业教育证书才能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录取的学校可以具体要求申请入学者在获取入学资格证书的考试中必须有某两门课的成绩。对报考表演艺术和体育专业的学生可以有其他特殊要求。21岁以上的报考者若能通过专门的入学考试,则不需要持有上述入学资格证书。开放大学对18岁以上的人不需任何证书。

简化规划程序。以前的法律规定,政府和高校要每两年制定一次规划。学校的发展规模与政府的高等教育和研究的规划之间常常脱节。新法案规定高等学校每年提交上一年度资金使用说明和下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质量标准。政府则在各校提交的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制定高等教育和研究规划。

严格控制质量标准。新法案规定,各校董事会负责对自己学校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也可以几所学校合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布于众。教育和科学部长负责通过中介组织(高等教育和研究督导团或农业教育督导团)对各校的质量控制方法进行检查。如发现某校教育质量不合格,部长可以责成有关人员对该校进行调查,对教育质量不合格而又不能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的,教育部长有权惩罚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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