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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颁布

1981年12月联邦教育和科学部颁布了一项职业教育立法——《职业教育促进法》,1986年12月修改后继续执行。《促进法》共3章22条,着重对各州教育法所辖职业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的规划、统计等事宜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制定有关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条款,旨在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法》主要内容包括:①为使职业教育适应技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须制定相应职业教育规划,以协调职业教育的发展,使职业培训单位从性质、数量、规模和地域上保质保量地提供足够的职业培训名额,尽可能充分地发掘职业培训单位的潜力。②为使联邦政府了解职业培训的供需情况,联邦主管部长有义务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政府提交一份职业教育报告,说明下一年度可能提供职业名额的情况。③为规划和管理联邦职业教育,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和联邦劳工所应配合联邦统计局进行年度统计,统计内容包括培训生、培训师傅、参加职业教育考试人员、培训顾问的基本情况以及参与职业教育的经历与所获成绩。④为落实职业教育任务,建立一个由联邦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它的职能是完成联邦主管部批示的任务,支持跨企业职业教育单位的规划、组建和发展工作,就职业教育问题向联邦政府提供咨询,从事函授职业教育工作等。

《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政府与各州在职业教育发展上的沟通有了法律依据,使职业教育在政府的监督与支持下更为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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