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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博士学位设立

根据1984年《高等教育法》关于改革高等教育学位的规定,教育部于1988年11月23日颁布法令,取消原来设置的各种博士学位,包括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大学第三阶段博士学位(doctorat de troisième cycle)、工程博士学位(doctorat de docteur-ingénieur)以及医学、牙科学和药学的国家博士学位和第三阶段博士学位;新设置由国家授权给有关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统一的博士学位,并冠以颁发学位机构的称谓。另外还设置一种“指导研究资格”(habilitation à diriger des recherches)。按照新的法令规定,大学第三阶段(即研究生阶段)应该是一个“为从事科学研究和通过科学研究”进行培养的教育阶段,它包括密切结合科学技术新成果的高级职业培训。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有权批准高等教育机构授予博士学位。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校和学科目录,以法令形式公布。新的博士培养为3~5年,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年为博士预备阶段。1年之内,博士候选人在一个博士指导小组的指导下,选修有关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方法论教学,研究技术入门,同时要完成一篇“小论文”(mémoire)。学年结束时,课程考试合格,小论文答辩通过后,可取得本阶段设置的“深入学习文凭”(diplôme d’études approfondies,DEA)。只有取得这一文凭后,才有资格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另外还有一种与“深入学习文凭”等值的“高级专业学业文凭”(diplôme d’études supérieures spécialisées,DESS)。后一文凭主要供就业用,持该文凭一般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取得“深入学习文凭”者可作为博士候选人,在教授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并开始撰写科学论文,这一阶段为2~4年。学位论文完成后,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并准备答辩。答辩委员会不少于3人,其成员由大学校长指定。法国改革博士学位制度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简化以往博士学位名目繁多的现象,而更重要的是便于使法国的学位与国际学位制度相互对等,包括学习年限等。在这次博士制度改革中,国家规定设置另一种新的高级文凭——“指导研究资格”。这种资格只能由经过授权的大学颁发。它要求申请人在某一科学研究领域必须具有创新的尝试,掌握独立的研究方式,具有指导青年研究人员的能力。这种资格不应被看成是博士本人所要获得的第二个博士学位,而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学术资格。获得这一资格是晋升教授或副教授的必备条件。正常情况下,只有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者,才能申请“指导研究资格”。申请者应将本人的研究成果及个人经历递交一个资格评审委员会,该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是否授予申请者以这一资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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