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与高等教育法》问世
1991年5月,英国政府在高等教育白皮书《高等教育的框架》中提出结束从60年代发展起来的高等教育双重制结构;在与之同时发表的另一份白皮书《21世纪的教育和训练》中,英国政府又提出要给继续教育学院和第六学级学院更大的办学自由,使它们脱离地方政府的控制,实现独立,从而更好地适应国家的教育和训练需要。1992年,在上述白皮书有关建议的基础上,政府颁布了《继续与高等教育法》。
根据此法,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继续教育学院成为独立于地方教育当局的法人组织,由中央政府主要通过两个分别面向英格兰和威尔士继续教育的新设机构——继续教育基金委员会(the Furt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s)提供资金。第六学级学院也同时脱离地方教育当局而作为拥有独立自由地位的学院加入继续教育部分,通过该委员会从中央政府获取办学资金。为两类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资金的方式被统一起来:分别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教育经费事务的两个委员会——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the 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s)取代了大学基金委员会(UFC)和多科技术学院与其他学院基金委员会(PCFC)。从此,所有高等院校将为获得教学和科研经费而展开公平竞争。
《继续与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后,虽然继续教育学院主要是通过继续教育基金委员会获取资金、大学则主要通过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获取资金,但事实上继续教育学院中所开设的高等教育课程是由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提供资金的,而大学中开设的继续教育课程则由继续教育基金委员会提供资金。
《继续与高等教育法》还解散了向大学以外的高等教育机构颁授学位的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同时规定多科技术学院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在经枢密院批准之后,可拥有学位授予权,并且一旦符合特定的标准,就可使用“大学”的名称;未获准自行授予学位的高等教育学院则可通过别的大学授予学位。至1993年底,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的多科技术学院及数所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已开始使用“大学”的名称。
同一年英国政府还颁布了《(苏格兰)继续与高等教育法》,其内容与上述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继续与高等教育法》基本相似。该教育法将提供继续教育的职责从地方教育当局转到苏格兰国务大臣手中,要求国务大臣为继续教育谋求资金,并授权国务大臣建立苏格兰继续教育基金委员会以协助其分配有关资金;建立苏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取代苏格兰大学基金委员会和苏格兰事务局教育署的职能,统一为苏格兰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资金;只要合乎特定标准,所有高等教育机构都可以“大学”命名。至1993年末,有5所高等教育学院成为大学。然而苏格兰继续教育基金委员会则一直未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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