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部省就推进产学合作研究体制发出通知
为了开辟国立大学引进民间机构等的研究人员和研究经费的渠道,鼓励国立大学教师与民间机构的研究人员就共同课题开展合作研究,1983年5月11日,文部省就推进这种合作研究问题,向各国立大学、国立高等专门学校的校长和国立大学共同使用设施主任发出了通知,从而确立了产学合作的研究制度。这种合作研究制度是在文部大臣的咨询机构“学术审议会”等的建议下建立的。其目的在于,促使国立大学根据各自的使命,在坚持自主性的基础上,推进与民间机构的研究合作,从而充实、强化国立大学的学术研究活动。
在产学合作这点上,过去就有一定的实践,如在国立大学有委托研究制度和委托研究员制度。但是此次确立的合作研究制度与以往不同,即国立大学和民间机构按一定比例分担研究经费,国立大学的教师和民间机构的研究人员一起就共同课题进行研究,以期获得优秀的研究成果。基于这一观点,文部省通知中指出:①研究人员的引进,即民间合作研究员在民间机构的职务不动的情况下被引进到国立大学,此时,国立大学根据文部大臣的专门规定,征收民间合作研究员的研究费。②合作研究中所需要的经费:国立大学在将其设施、设备用于合作研究时,须负担维持、管理该设施、设备所需要的经费;民间机构须负担国立大学所负担份额以外的、在完成合作研究上特别需要的酬金、旅费和消耗品费等费用,必要时,国立大学可在预算范围内负担经费中的一部分;此外,如需在既定经费以外特别编制预算,可另行向文部省申请经费。③合作研究中设备等的利用:在合作研究需要时,可引进民间机构的设备;当民间机构的设备难以运进国立大学时,可在该设备所在的设施中进行研究。④接受合作研究由国立大学的校长决定,校长可委托学部长、附属研究所或附属医院的所(院)长作出决定;国立大学的校长应设置审议接受合作研究的校内组织。⑤专利的办理:共同研究结果产生的发明,由国立大学继承的专利权,可在5年内优先允许合作方民间机构或它指定的机构利用;国立大学和民间机构共有的专利权,可在5年内优先允许合作方民间机构指定的机构利用;当民间机构或它指定的机构在优先利用期的第二年以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利用该专利时,或者在认为让其优先利用该专利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国立大学校长可向第三者许诺利用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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