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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政策》颁布

印度政府在1986年颁布了经议会通过的《国家教育政策》,指导新时期印度教育的发展和改革。为有别于1968年颁布的《国家教育政策》,1986年的《国家教育政策》又被称作“新教育政策”。1985年1月,时任印度总理的拉·甘地在一次讲话中宣布要进行一次全国性的教育改革,教育部在1985年发表了《教育的挑战——政策透视》政府报告,以期在全国广泛展开一场教育大讨论。1986年《政策》正是在80年代世界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在上述政府报告和全国教育大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并颁布的。

1986年《政策》由12个部分组成,其标题依次为:导言,教育的本质和职能,国家教育制度,平等教育,各级教育的重新组织,技术教育和管理教育,使教育制度有效,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的重新定向,教师,教育管理,资源和检查,前景。

《政策》首先认为发展教育是为了表现和促进其独特的社会文化同一性,并依靠教育来迎接时代的挑战;认为教育应该以人民的统一和结合为目标,以印度的遗产、国家的目标和普遍的认识为基础,培养普遍的和永恒的价值观念,从而有助于消除蒙昧主义、宗教狂热、暴力、迷信和宿命论;高度评价了教育的积极作用,认为它是“国家自力更生的根本保证”。

《政策》规定了今后印度教育改革的重点:采取一切措施来消除不平等,向还未得到平等机会的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建立继续教育中心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渠道,实施庞大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与扫除文盲;实施办学基本条件计划和推广非正规教育,解决辍学问题和早日普及初等教育;建立新式学校;实施自我就业教育和学位与职位分离的措施,减少毕业生失业并加强教育与社会的联系;大力发展自治学院,用一种更为自由、更有创造力的大学和学院的联合取代目前高等教育中的附属学院制;增加教育投入等。

为使《政策》顺利执行,印度政府还于同年公布了《国家教育政策行动计划》。1992年对《政策》作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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