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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私立教育师生法》颁布

菲律宾国会于1989年6月7日通过了《国家资助私立教育师生法》,这是菲律宾教育立法史上第一部资助私立教育的专门法律。内容涉及对私立的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的学生和教师的资助以及对私立中等学校教科书费用的资助,但不包括私立小学在内:①补助中学生学费。政府向私立中学(包括私立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提供学费补助。凡收费低于国家资助委员会所定标准的私立中学,其学生可以获得290比索的学费补助。但补助对象仅限于贫穷学生,且必须在家庭所在的城市或省内就学,但原来已在外地上学的学生可以例外。②扩大政府与私立中学订立的教育合同计划。教育合同计划是菲律宾政府与私立中学之间通过订立教育合同以解决公立中学学生超员问题的一种变通方法。从1986~1987学年度开始,贫穷学生的学杂费由政府负担。③设立中学教科书资助基金。授权在教育文化体育部内设立中学教科书资助基金,以学生人数为计额标准,专门补助收费低于国家资助委员会所定标准的私立中学购买中学教科书,但所购的书种须在教育文化体育部批准的书目之内,且不能带有宗教目的。④资助私立高校学生。⑤设立教育贷款基金,由教育文化体育部管理,或由该部授权的学生贷款基金局管理。贷款基金向学生提供贷款,供学生支付学杂费,但这种贷款直接支付给学校。毕业生工作两年之后开始归还,年息以12%计。⑥设立高校师资发展基金,目的是资助私立高校教师攻读研究生学位或接受非学位的培训和研讨班学习。该法对资助的条件作了规定:接受资助的交换条件是:教师受资助1年,须在高校服务3年;受资助教师的专业必须是官方定的“优先专业”;这项资助不能用于宗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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