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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高等教育法》颁布

1990年2月4日,澳门当局颁布《澳门高等教育法》。这是澳门颁布的第一个高等教育法令。该法令的制定是由于澳门政府收购私立东亚大学后的形势需要。该法令指出,在澳门发展高等教育是一项与本地区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的、具有深远社会意义的目标。所以,政府有责任大力发展高等教育,按照国际标准,结合澳门政治制度、经济和社会实际,制定相应条例,以确保高等教育的顺利实施。法令指出,颁布《教育法》就是要为澳门发展高等教育建立法律制度和指导方针,目的是在保证严谨、效率和质量的条件下,满足过渡期对高等人才的紧迫需要。法令分9章,共57条,系统地规定了澳门高等教育的目的,确定了高等教育的组织和运作、法律性质、教学和学术自主、学位教师资格、高等教育的入学条件、学籍制度、高等教育机构的财政评审以及私立高等教育的体制等。

该法规定,澳门高等教育的办教宗旨,是在科学、文化和技术领域里进行坚实的人才培训,并通过传授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科学知识,培养人才,从事各项专业和文化事业,此外,人才培训的目的还在于促进思维、科研、创新、评论性分析以及艺术创造等能力的发展。法令规定了澳门高等教育的十大目的,突出了高等教育必须为澳门、澳门人和澳门发展服务,促进澳门文化、科技、教育和艺术等方面的发展,并促进澳门与国际的交流和合作,增进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往来。法令规定澳门高等教育必须置于澳督的领导之下,所有高等教育机构都应依法制定其章程,这些章程必须经澳督训令批准并由政府公布之后方可生效。任何高校的审批权及招生和专业设置等权限都归政府。但该法承认大学的独立法人地位,在运作上予以一定的自主权。法令特别规定了东亚大学的公立性质及运作的有关程序。

尔后该法令又根据形势发展要求进行了增补修订,例如规定澳门高教管理由新成立的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简称高教办)代替澳门基金会,高教办负责制定并向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呈报有关高教发展计划、机构章程、资助计划、课程设立、教师任职学历要求及资格授予、升读高校的条件、认可升读高校的证书、机构评审制度等。该法令的颁布较好地适应了澳门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东亚大学改制和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及亚洲(澳门)公开大学的成立,对澳门高等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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