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一个充满生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该决定从素质教育实施的目标、条件以及领导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各类教育,并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和方面各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
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德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并要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要讲究实际效果,克服形式主义倾向。智育工作要转变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学校还应该切实加强体育和美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和良好的运动习惯,通过形式多样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来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此外,实施素质教育,还要重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
《决定》指出,深化教育改革,必须为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此外,《决定》还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适应素质教育实施的教育改革方略:调整现有教育体系结构,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规模,拓宽人才成才的道路,减缓升学压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内在规律相适应、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为学校毕业生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本地区教育的权力以及统筹力度,促进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快改革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变“一次考试定终身”的状况;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大力提高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教育信息化程度;努力改变教育与经济、科技脱节的状况,促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的密切结合。
《决定》还指出,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把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师资培养、培训的重点,并通过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此外,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还有必要努力造就能够带领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学校领导以及管理干部队伍。
《决定》最后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必须切实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认识到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另外,还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教育投入,逐步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改革社会用人制度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当务之急,整个社会必须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对于中国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并在实践中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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