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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于1995年8月29日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体育法》分为总则、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保障条件、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6条。《体育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此外,《体育法》对社会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保障条件、法律责任等问题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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