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是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改革举措。为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培养合格适用的中等专业人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国家教委于1994年3月9日印发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从1994年开始,国家只下达分省、分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不再下达分学校招生计划。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由学校及办学主管部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编制,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审核确定,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招生计划总数上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经审核后列入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下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形式。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国防建设、边远地区及艰苦地区所需人才的培养,要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协作培养的招生数量。要积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毕业后大部分人自主择业”的机制。逐步替代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计划两种形式。要大力拓宽为农村培养中等专业人才的渠道,农业学校要利用各种招生形式,按照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相一致的原则,努力扩大招生数量,在国家计划中要扩大面向农村经济建设的定向招生。要继续扩大对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比例,完善招生办法。录取委托培养生时,如报考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水产、盐业等艰苦专业的线上志愿人数不足时,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录取要求。对文化基础较落后的少数民族边远山区可试办预科班。要逐步扩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选拔新生的自主权,学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中的自我约束机制。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要逐步实行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
在现行的招生计划形式下,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协议,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毕业生若不服从安排,需向学校缴纳培养补偿费。定向培养招生的学生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不愿到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缴纳培养补偿费。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户口可以办理“农转非”。不愿到委培单位工作的,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缴纳培养补偿费。自费生毕业后,自主择业。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务市场的不断完善,逐步实行招生面向社会、毕业生自主择业、人才走向市场的就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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