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发布
书籍:世界教育大事典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教委于1993年7月16日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暂行规程》包括总则、设置、职责、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经费、管理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共8章34条。《暂行规程》对主办学校、函授站、设站单位的职责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暂行规程》指出,函授站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须接受必要的培训。辅导教师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选派,也可由函授站推荐,但须经主办学校审核。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暂行规程》指出,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对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应视其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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