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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发布

为建立和健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国家教委于1991年6月12日发布了《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10章41条,对中等专业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毕业人员的使用和待遇、考试经费、社会助学等作了规定。《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中级专门人才。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管理全国中专自学考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中专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中专自学考试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开考新专业,应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中专自学考试实行单科累计制度,中专自学考试同时实行中专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制度。《暂行规定》还指出,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可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专自学考试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自有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中解决。《暂行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中专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主考单位和命题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助学的教学活动。对中专自学考试中的奖励和处罚行为,《暂行规定》也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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