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颁布
为多渠道促进中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在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中开展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于1991年3月29日发布了《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在职人员,均可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从国家需要和工作实际出发,为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创造必要的条件。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均可接受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应的学位。《暂行规定》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一般应是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经国家教委批准举办的研究生班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年。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考试内容须符合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硕士论文的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后半年内组织进行。《暂行规定》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近年来在全国或国际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在技术工作中已作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的水平,习惯上认为高于博士,一般不宜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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