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发布
为了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于1990年3月12日联合发布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条例》包括总则,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体育教师,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组织机构和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共9章31条。《条例》规定,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体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条例》指出,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条例》要求,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各校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条例》要求,体育教师应当热爱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条例》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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