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世界教育大事典

国家教委发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7年7月8日,国家教委发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提出,社会力量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加以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等。根据申办学校的类别、层次,按审批权限,由有关教育部门批准,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办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进修班。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可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不得非法牟利。社会力量办学应按照教育规律,加强质量监督和保证。

上一篇:全国第三次教育科学规划会议召开下一篇:国家教委发布《关于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意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