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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决定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国务院批示指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为造就和选拔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专门人才开辟广阔的道路,鼓励广大青年包括各个年龄层次的公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发自学。《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可以自愿申请,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或单科成绩证明书。无论在职人员和待业人员经过业余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待业人员择优录用,安排适当工作。工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国务院确定先在北京天津上海进行试点,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1982年3月10~16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座谈会,决定上海、天津将从当年下半年起开始举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议明确提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考试,其任务是通过考试,从中发现和选拔人才。自学考试要提倡地区间的协作。1982年4月28日,教育部印发了这次座谈会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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