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初、中等教育改革法》的颁布
1971年8月11日,巴西颁布了第5692号令,即《初、中等教育改革法》。对巴西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从而开始了巴西教育史上最重要的一次改革。
在60年代末期,巴西的经济开始迅速增长。经济的发展向教育提出了各种要求。继1968年颁布了《大学改革法》,对巴西高等教育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发展后,初、中等教育的问题日益突出。中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仍以升大学为主导,忽视了经济快速发展对大量中级技术人员和熟练劳力的需求,造成了巴西人才结构的严重失调,高级人才远多于中级人才。初等教育在与中等教育的衔接方面,课程内容如何更新方面也都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在70年代初期,如何对不适应巴西经济发展需求的基础教育进行彻底改革,成为巴西政府的首要大事。巴西政府也组织了一些调查委员会,对巴西的教育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揭示了巴西教育的发展应服务于国家的经济模式,应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熟练劳力,并提出了进行全面改革的必要性,强调教育改革必须遵循两个重要原则,即学校的效率和效益原则。
《初、中等教育改革法》的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初、中等教育的目的是发展学生自我实现的能力和劳动的技能,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同时规定初、中等教育的教学语言是葡萄牙语。②规定所有7~14岁的儿童都必须接受初等教育。市级教育当局负责监督,保证这个年龄段的儿童都必须上学。初等教育8年,每学年至少教学180天(不包括最后考试所需要的天数),教学时间不得少于720课时。③规定必须读完8年初等教育课程的学生才能接受中等教育。中等教育的教学时数为2200课时,最短在2年、最长在5年内完成。④没有机会上学的7~19岁的青少年,可以采用广播、电视、函授或传统的课堂教学,补习从读写算到全部中学课程,取得同等学力。⑤小学头4个年级的教师,必须有中学毕业水平的教师证书;八年制完全小学的教师必须大学毕业并有临时教师证书;初级中学的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毕业水平的教师证书。在合格教师不够的地区,可颁发临时教师证书。临时教师证书要求小学头6个年级的教师必须是三年制中学师资培训班的毕业生,或读完8年初等教育又经过短期师资培训班学习的学生。担任小学8个年级教学的教师必须是四年制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中学教师必须是联邦教育委员会规定的临时证书课程毕业的学生。
1971年的《初、中等教育改革法》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实施:①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将原来的4年延长至8年。②改革了学制结构,将原来初等教育4年和初中4年合并在一起,改称为“第一级教育”;将原来的高中教育改称为“第二级教育”。③重新确定教育目标,使中等教育既是连续性教育,又是终结性教育,即既为上大学作准备,又为工作和生活作准备。④改革课程内容,实行综合教育,开设8年的公共核心课程和4年的专业实践课程(即职业课程,又称多样化课程)。从五年级开始设职业课程,头2年为公共职业课程,后2年是分流职业课程。⑤在正规教育体系中建立与之平行的补充教育体系,使更多的在相应年龄没机会上学或没完成学业的人能够完成学业。
该法的颁布,促使巴西教育体制、课程内容、教育思想等产生了重大变化,使巴西中小学实施了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让更多的毕业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前,能受到最起码的就业预备教育,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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