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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通过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即公法(P.L.)94一142,于1978年生效。该法的一个主要贡献是为全体残疾儿童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提供了保障。其立法要点如下:①不迟于1978年9月,所有3~18岁的残疾者,到1980年9月,所有3~21岁的残疾者,都应受到免费的公立教育。②对每个残疾儿童都应有个别化的教育方案,该方案将由一位学校官员、一位教师、家长或监护人,如果可能的话还有学习者自己一起参与制定。③不得将残疾儿童隔离编组,除非严重残疾。④为鉴别和安置而进行的测验不得以种族的和文化的偏见为基础。⑤学区要不断努力地去鉴别残疾儿童。⑥学区要优先提供教育计划。⑦对残疾者的安置要得到家长的支持。⑧私立学校也得遵照本法要求。⑨要对所有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和在职培训。⑩为改善学校建筑提供联邦基金。⑾州教育部要为所有残疾人计划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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