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及科研机关研究生部条例》颁布
1980年6月19日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批准了《高等学校及科研机关研究生部条例》。《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及各部门科研机关所属研究生部的建立与撤消,由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负责;科学院科研机关的研究生部的建立与撤消,由该院主席团负责。为了提高研究生的质量,《条例》要求把培养研究生的工作集中在拥有专业造诣高深的教师及科研人员及必要的实验研究基地的高校和科研机关,并停止在研究生工作安排不好的那些高等学校和科研机关培养研究生。研究生部招收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受过完全高等教育、有两年以上工龄并表现有科研才能的人为研究生。脱产修业者不得超过35岁,修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脱产修业者不得超过45岁,修业期限不得超过4年。报考者须接受专业课程及苏共党史和一门外语(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的考试。入学考试由负责培养研究生的单位领导人任命的委员会主持。委员中应包括一名所考专业的教授或科学博士,如果没有科学博士,可任命副博士、副教授;在外语方面也可任命无学位和学衔的但业务熟练的教员为委员会成员。录取与否应在招生委员会作出决定后5天内通知考生。《条例》规定由科学博士和教授任研究生导师,在个别情况下,得到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的允许,可聘请有副教授或高级研究员学衔并有重大科学成就的科学副博士任导师。一位导师负责指导的研究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自研究生录取之日起3个月内要确定其研究题目。选题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应当具有现实意义,通常应与高校和科研机关的基本科研计划相结合。研究生应定期在教研室(科、处实验室)的例会上报告个人计划的完成情况,每年要由导师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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