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1970年《普通教育法》通过
1970年通过的《普通教育法》旨在使现行教育体制作为单一的、全面的、理论上灵活机动的(亦即:现代的)体制得到确立,使其成为新型的西班牙社会特别是西班牙经济不可缺少的一种要素,缩短西班牙教育与先进国家教育之间现存的巨大差距。
其主要内容包括:①限定西班牙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教育的分段、职业训练的等级以及一定的教学类型)。其教育分段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学前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儿童的人品,它又分为两个阶段:2~3岁儿童的学前教育与4~5岁儿童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是强制性的、免费的义务教育,分两个阶段:6~10岁是一般教育阶段,11~13岁为专门教育阶段。中等教育向受完初等教育并获得普通教育证书的人开放,其余的人在获得初等学校毕业证书后必须进职业学校接受培训。中等教育3年,在这期间进行强化培训以便进大学深造。在开始大学深造之前,学生要进修一年的大学定向课程。受完中等教育后,学生也可以选择接受职业培训。高等教育的周期较长,它是在大学各系科和工科院校进行的。还有各种综合性工业技术院校,其课程周期较短。在没有大学的各大城市,建立起大学学院或分校,在这里,大学一年级的课程(第一周期)可以采用分散方法进行教学。职业培训的等级是与1970年以前的教育分段紧密连接在一起的,职业培训分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义务性的,凡顺利完成初等教育学业而又不愿或无力继续升学者均必须经过这一等级的培训(因为任何人16岁以前不得参加工作)。第二等级的培训对象是完成中等教育学业或受过初级职业培训的人,以及补修过某些不足课程的人。第三等级是大专水平。②确立了一套永久性的成人教育体系,既面向那些想学习各级普通教育课程的人,也面向那些希望提高其专业技能的人。③引进了不同的教师培训机制,有加强基本训练的,也有使现有教师队伍始终能更新知识,赶上时代的。在初等教育的师资培训方面,设立了一些取得大学学院地位的师范学院和某些专科培训中心。对过去长期任教的人进行专科进修,拟用集中强化的方式培训,具体办法有两种:或者让他们到各大学普遍设立的教育科学研究所实行面授;或者通过开放大学实行函授。对于中等教育教学人员的要求是要他们在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所取得各自任课专业的学位并获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同时通过各中等学校自己经常举办的各种专题研讨会,使他们始终跟上各学科的新发展。对大学教授的进修要求也大同小异。④精减过去在多种教学人员之间存在的差别。⑤提供了10年时间以便充分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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