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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颁布

联邦德国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学徒制训练的传统,学徒训练通常在以企业为一方,职业学校为另一方组成的“双重职业训练体系”里进行。德国的学徒训练起源于中世纪,主要是13世纪末,由手工业同业公会举办的手工业师传训练得到广泛的流行。从中世纪到20世纪,学徒训练经历了衰退、复兴、改善和高涨的过程,特别是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工业企业的学徒训练得到大力发展并逐步完善。当时,国家对“双重职业训练体系”的主管权只涉及职业学校一方,而企业训练一直是私人经济直接控制的不可介入的领域。为改变此现状,1969年8月14日联邦教育和科学部颁布了第一部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这标志着国家从立法上对这个私人领域的干预,意味着“双重职业训练体系”作为一个完整而独立的训练体系已完成了它的制度化过程,从而为以企业培训为核心的职业培训奠定了统一的法律基础。

《职业教育法》共9章113条,首先对职业教育进行定位,然后就职业培训合同、职业教育的规章制度、职业教育研究、各经济部门和职业部门的职能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该法规定,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培训、职业进修和改行培训。职业培训是进行广泛的职业基础教育,在有组织的培训过程中传授从事专门技术工作所必备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职业进修是让进修生获得和增加职业知识和技能,跟上技术的发展,在职业工作中不断取得晋升的机会。职业改行培训是培养具有从事另一职业的能力。

就职业培训关系,《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的培训者(通常是企业主)和受训学徒之间必须订立训练合同,只有在合同签订后,企业中的职业训练关系才算成立。该法还对培训者与受训者的义务作了规定,如培训者须向受训者传授必要的技能和知识,有计划地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给受训者提供学习时间,让他们去职业学校上课和参加考试,还应向受训者提供适当的报酬等;而受训者须努力掌握所要求的技能和知识,认真做好在职业培训范围内交给他的工作,保守企业的秘密等。

就职业培训的目的和内容,《职业教育法》规定,每种职业的训练必须遵照各训练职业的训练章程来进行;还就考试事宜作了规定,提出与学徒训练有直接关系的考试包括:中间考试(在于及时了解学徒训练的状况),毕业考试(视不同训练领域有不同的名称,如“助理商业人员考试”等),师傅考试和进修考试(属于职业继续教育领域)。

就实施培训的资格条件等,《职业教育法》亦作出规定,指出只有人品和专业素质均好的人才能招收、训练培训生;培训单位应在职业的性质和设施方面适合进行职业培训,招收的培训人数应与该单位的专业人员数比例适当。该法还规定了具体的培训规则,如就分阶段培训规定,每结束一个阶段,既要发给结业证书,以证明培训生已有能力从事与该培训阶段程度相应的职业,又要使培训生能在更高的培训阶段继续接受职业培训教育。

依据该法规定,还建立各级职业教育委员会与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如向各州政府提供职业教育咨询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学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任务上的合作,以及在发展学校教育总任务的同时关心职业教育;还有直属联邦的行政机构职业教育研究所,它受联邦教育与科学部部长的监督,所承担的任务有:参与职业训练章程的制定和职业报告的准备、参与职业教育的统计工作,等等。

联邦德国职业教育体系是一个多阶段、多层次、多功能、形式多样、涉及面广的体系,联邦的《职业教育法》为这个复合体系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过多次的修改,该法促进了职业教育更贴近社会与经济需求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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