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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1975年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丹麦1975年通过的一个教育法规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为此建立新型的国民学校。新的国民学校进行小学与初中的九年一贯制教育,其任务是与家长合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尤其重视学生工作技能、生活经验的获得。根据新的教育法,国民学校七至九年级必须安排48课时的生计教育,开设供学生选修的职业学科,并且使学生通过工作实习计划、参观工厂企业等活动熟悉教育和劳动条件。由于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在丹麦学校教育中出现了两个重大的变化:首先,在国民学校中取消了年度考试,学生自动升级。在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参加一次考试。新的考试制度有四个特点:①不举行全面考试,只进行单科毕业考试;②大部分学科只有一种考试水平;③学生自己决定是否参加考试,并可选择自己愿意参加的考试科目;④考试没有及格分和不及格分。其次,1958年以来在六年级和七年级进行区别教学的传统做法也被取消(只允许在十一年级开始,把数学、英语、德语、物理或化学这四门学科分成基础课程和高级课程进行区别教学),并且改变了原来只是根据学校的评价及家长的意愿来决定学生在区别教学中的方向,采用由家长与学生和任课教师商议之后决定子女在八至十年级是读基础课程还是读高级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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