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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院法》颁布

1969年,泰国国会通过并颁布第一部《私立学院法》,这是泰国高教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举措。早在1910年,曼谷圣母升天学校校长就提出举办私立高校,以后又多次提出,均被拒绝。1955年,下议院议员提出创建私立大学提案,认为政府无力解决所有人上学的问题,因而可通过办私立高校来解决,但也未被通过。1960年《国民教育大纲》颁布后,加之现代化的推动,高教需求问题愈加突出。1965年,总理办公署第三次向国家教育委员会递交有关私人办高校的报告,结果以25∶24票通过,但提出了严厉的管理条件。内阁原则上同意这一审议,并责成起草《私立学院法》,几经修改于1969年颁布生效。该法规定,所有私立高校的创办都必须经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及总理办公署中设有相应委员会;私立高校的有关任免乃至财政收入都必须经批准方可生效。私立学院只能开设专科及专科以下的课程,私立高校的教育标准和办学规章都必须依据政府法规。大学部成立私立大学委员会等机构对私立高校进行监督,管理有关事务,并指派具体委员会管理各项细节,甚至私立高校接受捐助乃至如何使用都要报批。该法的颁布对泰国高教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当年就有5所私立高校创办。1979年政府颁布了新的《私立大学法》,对1969年法进行了重大修订。该法仍强调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但突出的区别是,规定私立大学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课程,可授予学士以上学位,并提供更为灵活的办学原则。1992年泰国政府根据新的情况对1979年《私立大学法》又进行了修正,强调私立高校在泰国高教中的重要作用,给予私立高校更多的灵活性和办学自由,允许开设直到博士学位的课程;在向大学部申请执照后,学院就成了一个合法团体,可以进行自由运作。该法还取消了学费限额的规定,给予私立院校制定收费的自由;同时学院的收入和进口教学设备可免税,政府还设有直接资助私立大学日常运转的津贴;给大学管理者更多的自主权,如任命教职员、晋升等级、任命学术职务和头衔等。修正后的私立高等院校法加强了学术上的监控,行政管理上则给予较多的自由。这样有利于私立院校的发展。泰国私立高校从70年代初的5所增至1995年的31所。1995年私立高等院校的学生已近16万人,超过公立大学在校生数。随着对私立高校行政控制放宽,泰国私立高校的发展正呈现出欣欣向荣、蓬勃向上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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